一款无人机样机能稳定起飞,并不等于已经具备进入欧盟市场的条件。项目真正容易返工的地方,通常出现在更晚的阶段:机身重量跨过了原定类别,遥控器换了天线,图传增加了一个频段,电池与充电器改型,App升级后改变了限高或返航逻辑,或者包装上贴了C类标识,却没有与之对应的设计、生产和符合性评定证据。
文章摘要: 截至2026年9月30日,无人机CE申请不是购买一张“无人机CE证书”。准备在欧盟销售用于开放类运行或标准场景的无人机,应先按EASA《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简明规则》2026年6月修订版所汇编的Regulation (EU) 2019/945确定产品类别和技术要求,再处理RED无线、频谱与EMC、电池和充电、RoHS、机械风险、噪声、远程识别、软件及网络安全等适用义务。C0—C6是产品类别标识,A1/A2/A3是开放类运行子类别,两者不是同一个概念;飞行许可、运营人注册和飞手能力也不能由产品CE替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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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先看结论:先定产品类别和使用场景,再安排CE测试
无人机项目开始前,建议先回答四个问题:整机最大起飞质量是多少;准备在开放类还是特定类场景运行;销售套装包含哪些部件;计划采用哪个C类标识。没有这些答案,实验室很难给出可靠的测试范围。
EASA关于无人机投放市场的说明明确,用于开放类运行或特定类标准场景、并带C类标识的无人机,以及单独投放市场的远程识别附加装置,需要符合Regulation (EU) 2019/945。合规覆盖设计和生产两个阶段,不能只让一台送检样机通过测试。
常见法规主线如下:
| 产品或功能 | 常见法规方向 | 项目要确认的内容 |
|---|---|---|
| 无人机系统及C0—C6类别标识 | Regulation (EU) 2019/945 | 质量、速度、冲击、操控、失联、远程识别、地理感知、噪声、序列号、说明书和类别要求 |
| 无线飞控、图传、遥控器、蜂窝或Wi-Fi连接 | RED 2014/53/EU(欧盟出版局,CELEX 32014L0053) | 健康安全、RED EMC、频谱、人体暴露和适用网络安全要求 |
| 独立无无线充电器或其他电气附件 | EMC 2014/30/EU(欧盟出版局,CELEX 32014L0030)、LVD等 | 按附件自身电压、功能和销售形态判断 |
| 电池和充电系统 | 欧盟委员会电池专题页 | 电池类别、安全、限制物质、标签、可拆换及分阶段义务 |
| 电气电子部件与材料 | RoHS Directive 2011/65/EU(欧盟出版局,CELEX 32011L0065) | 产品范围、受限物质、豁免及供应链证据 |
权检认证可以在样机冻结前协助建立“型号—质量—功能—销售套装—法规—测试—文件”矩阵,提前识别是否需要公告机构和哪些配置必须送测。最终类别选择、符合性声明和量产一致性责任仍由法定制造商承担。

二、C0—C6与A1/A2/A3有什么区别
这两组名称经常同时出现,但含义完全不同:
- C0—C6是产品类别。 类别标识贴在合规的无人机产品上,表示产品满足2019/945相应附件要求。
- A1/A2/A3是开放类运行子类别。 它们决定无人机怎样飞、能否接近非参与人员以及飞手需要什么能力。
- 开放类、特定类、审定类是运行风险类别。 同一产品能否执行某项任务,还要看运行规则、地理区域和主管机关要求。
EASA开放类页面将A1概括为可接近人员但不得飞越人群聚集区,A2为靠近人员,A3为远离人员。具体限制不能只看这句话,还要结合无人机类别、飞手资质和运行地点。开放类自2024年起主要使用带C0—C4标识的产品;C5和C6则主要服务于特定类中的欧盟标准场景。
| 产品类别 | 典型产品边界(简化说明) | 常见运行衔接 |
|---|---|---|
| C0 | MTOM低于250 g,最大平飞速度不超过19 m/s | 开放类A1,也可在A3运行 |
| C1 | MTOM低于900 g,或满足对人头部冲击能量条件;最大平飞速度不超过19 m/s | 开放类A1,也可在A3运行 |
| C2 | MTOM低于4 kg,具备相应低速、远程识别和地理感知等功能 | 开放类A2,也可在A3运行 |
| C3 | MTOM低于25 kg、最大特征尺寸低于3 m,并满足远程识别、地理感知等要求 | 开放类A3 |
| C4 | MTOM低于25 kg,设计上没有超出稳定飞行辅助等范围的自动控制模式 | 开放类A3 |
| C5、C6 | 面向特定类标准场景的技术配置 | 与STS-01、STS-02等标准场景衔接 |
表格是项目筛选,不是完整法规条件。类别不能只按重量选择。例如C1还可能走冲击能量路线,C2/C3涉及远程识别和地理感知,C5/C6还有标准场景专用功能。产品也不能因为“准备在A1飞”就自行贴C1标识;必须完成对应的符合性评定。

三、先定义完整销售套装:测试对象不只是机身
无人机在法规中是UAS,即无人机系统。客户购买和实际使用的往往不只是飞行器本体,还包括遥控器、图传接收器、手机App、云平台、电池、充电器、桨叶、载荷和附件。
立项时应把以下边界写清:
- 无人机本体、遥控器和图传是否固定配套,还是可以交叉兼容;
- Wi-Fi、蓝牙、GNSS、蜂窝、专用控制链路和视频链路有哪些频段、功率和天线;
- 电池是否随套装销售,用户能否换用其他容量或第三方电池;
- 云台相机、避障模组、投放器、喊话器、照明和行业载荷哪些属于标配或选配;
- App、固件、地图、地理感知数据库和云端服务怎样影响限高、返航、遥控和远程识别;
- 是否存在同一外壳下的不同质量、桨叶、电机、相机、无线模块或地区版本。
已有无线模块测试报告不能自动覆盖整机。无人机电机、开关电源、碳纤维结构、天线位置、视频吞吐和多个发射器同时工作,都会改变无线、EMC和人体暴露结果。同样,充电器报告不能证明电池安装在机身内后遭受撞击、振动、过流或异常着陆时仍然安全。
建议用一个“最不利配置表”管理测试:最大质量、最大桨叶、最高发射功率、最繁忙视频模式、最多同时发射链路、最高充电功率和最不利载荷分别标出。这样既能避免漏测,也能判断同系列型号能否共享证据。

四、C类标识怎样取得:不是买一张“C类证书”
Regulation (EU) 2019/945对C0—C6分别规定产品要求,并提供不同的合格评定模块。EASA的投放市场说明列出三种主要路线:
- Module A内部生产控制: 由制造商完成设计分析、测试、技术文件和生产控制;并非所有类别都可使用,EASA明确其不适用于C1、C2、C3。
- Module B + C: 公告机构对设计和代表性样品进行EU型式检验,签发EU-type examination certificate;制造商随后按Module C保证量产与获批型式一致。
- Module H全面质量保证: 公告机构评估制造商覆盖设计、制造、检验和最终测试的质量体系。
具体类别能使用哪种模块,要按现行法规附件和所采用标准情况确认,不能默认所有无人机都可以自我声明,也不能把测试实验室报告当作公告机构证书。
完成全部适用法规后,制造商还需要:建立技术文件;签署每个型号的EU Declaration of Conformity;在产品上加贴CE和正确的C类标识;按适用要求提供实物版完整或简化DoC、EASA信息通知、说明书、唯一序列号及进口商信息。C5和C6新型号投放市场时,还存在向制造商所在国市场监管机关提交DoC的特别安排。
类别标识必须使用法规规定的图样,清晰、可见、耐久地固定在无人机上,并按要求在包装上呈现。EASA类别标识页面提供官方图样和信息通知。不能自己设计一个相似图标,也不能只在网页上写“符合C2”。

五、远程识别、序列号与地理感知怎样验证
远程识别不是在App里显示一个二维码,而是无人机在飞行中按要求直接广播身份和状态数据。EASA远程识别说明指出,C1、C2、C3、C5和C6类别无人机已经把直接远程识别作为产品功能;特定类运行自2024年起也普遍需要直接远程识别系统或合规附加模块。
产品验证通常要检查:
- 是否能录入运营人注册号,并对完整字符串做一致性检查;
- 广播的无人机序列号、位置、航迹、高度、速度、遥控员位置或起飞点、时间和应急状态是否正确;
- 未经授权的人是否难以篡改远程识别功能;
- 固件升级、恢复出厂、换主板或换遥控器后,注册号和广播是否保持正确;
- 遥控链路中断、GNSS异常和紧急状态时,广播及飞行行为是否符合设计。
产品唯一序列号、运营人注册号和飞手身份不是同一个编号。制造商负责产品序列号与功能;运营人取得注册号后按说明写入系统;飞手还要满足相应的训练或能力要求。CE和C类标识不能代替这些运行义务。
部分C类产品还要提供地理感知功能,使系统能接收、存储并向遥控员提示适用空域限制。地理感知不等于自动获得飞行许可;数据库更新、提示方式、离线状态和不同成员国地理区域信息,都应在说明书和软件设计中明确。

六、RED、EMC和频谱测试:整机必须在真实工作模式下验证
无人机本体和遥控器只要带有意图发射或接收无线电波的功能,通常分别属于RED无线电设备。RED 2014/53/EU(欧盟出版局,CELEX 32014L0053)要求处理健康安全、RED下的EMC和有效利用频谱,并根据产品功能处理适用附加要求。
测试规划应覆盖:
- 控制链路、图传、Wi-Fi、蓝牙、蜂窝、GNSS接收及其他无线功能;
- 发射功率、占用带宽、杂散、接收机性能、频率稳定及适用的共存机制;
- 最大码率视频、最远链路功率、多个发射器同时工作和充电等最不利状态;
- 电机高转速、开关电源、摄像头与处理器造成的辐射和传导骚扰;
- 静电、射频场、快速瞬变等抗扰度下,飞控、返航、限高、失联和安全功能是否出现危险变化;
- 遥控器贴身或手持、无人机近人运行时的射频暴露评估。
欧盟委员会RED协调标准页面用于查询获得符合性推定的官方引用。EN 300 328、EN 301 893、EN 301 489系列等可能出现在项目中,但最终选择取决于实际频段、用途、功率、天线、模式和当期官方公报状态,不能从旧报告直接复制。
对同一个无线设备,RED第3(1)(b)已经覆盖电磁兼容保护目标,不能再机械叠加EMC Directive“认证”。独立销售的无无线充电器或附件,则应按自己的功能和范围判断EMC与LVD路线。

七、旋翼、失联、返航与噪声,是无人机最核心的产品风险
无人机结构测试不能只做外壳跌落。对旋翼飞行器,真正需要证明的是:在预期风速、载荷、电量和故障下,系统仍可控,或以尽量减少第三方伤害的方式结束飞行。
风险评估与验证常见项目包括:
- 桨叶接触、锐边、折叠臂夹点、桨叶/电机/载荷脱落和电池抛出;
- 机架、机臂、起落架和云台在振动、疲劳、温度与冲击后的强度;
- 最大起飞质量、最大载荷和最不利重心下的操控、制动与着陆;
- 控制链路丢失、GNSS异常、指南针干扰、低电量、单传感器故障与软件崩溃;
- 返航路线、高度、备降、自动降落和飞行终止的可预测性;
- 用户换桨、电池、载荷或升级固件后,安全边界是否仍然成立。
2019/945要求C0/C1产品限制可能由桨叶造成的伤害;C1还可通过质量或对人头部冲击能量路线证明。C2/C3等类别也规定质量、尺寸、速度模式、操控、失联和其他专用条件。非玩具UAS还要按照法规第4条处理Machinery Directive 2006/42/EC中与无人机飞行安全无关的其他机械风险,不能简单说无人机一律不涉及机械指令。
对适用类别和构型,噪声也不是宣传参数。2019/945附件Part 13规定C1、C2、C3、C5、C6无人机的机载噪声测量方法,Part 14规定保证A计权声功率标识,Part 15给出相关类别限值。测试要按最大起飞质量悬停,并考虑可装附件的不同构型;固定翼及各类别具体适用条件要按附件核对。

八、电池、充电器与RoHS,不能只靠UN38.3报告
无人机锂电池既影响运输,也直接影响飞行安全。UN38.3主要解决危险货物运输试验,不能代替欧盟电池法规、整机充电安全或低电量飞行保护。
项目通常要检查:
- 电池类别、容量、BMS、温度监测、过充过放、短路和不匹配充电;
- 电芯与电池包的一致性、外壳、阻燃、连接器、锁扣和机内固定;
- 振动、硬着陆、碰撞或电池鼓胀后是否会松脱、起火或继续错误供电;
- 低电量告警、剩余航时估算、返航和强制降落之间的逻辑;
- 充电器、电源适配器、多电池充电座和车载充电附件各自的电气与EMC范围;
- 更换容量、重量或电芯供应商后,是否改变类别、重心、航时、温升和最不利测试结果。
欧盟委员会电池专题页说明Regulation (EU) 2023/1542已经生效,并在2024—2031年分阶段实施。电池类别不能仅凭“无人机电池”判断:小型消费无人机的密封电池可能属于便携式电池,专门设计用于工业用途的电池可能属于工业电池。安全、标签、可拆换、二维码、限制物质、尽职调查和生产者责任等义务具有不同适用日期,应按电池和投放时间逐项核对。
无人机、电池、遥控器和充电器还可能受RoHS约束。供应链材料声明、测试与豁免资料需要对应实际BOM和型号,不能用一份电芯资料代表整套电子产品。

九、摄像头、隐私和网络安全,哪些属于CE项目
摄像头本身并不产生一个单独的“隐私CE证书”,但它会改变产品和运行责任。EASA开放类页面说明,即使无人机低于250 g,只要装有相机或其他可采集个人数据的传感器且并非玩具,运营人通常仍需注册。这里说的是运营人义务,不是制造商替客户完成的CE步骤。
产品设计应同步考虑:欧盟委员会GDPR数据保护原则下的数据最小化、默认设置、权限、存储、传输、删除和用户告知;相机工作状态是否清晰;本地与云端数据边界;账号、遥控、直播和下载权限是否合理。
联网和App控制还会引入网络安全要求:
- 欧盟委员会RED专题页说明Delegated Regulation (EU) 2022/30自2025年8月1日起使RED第3(3)(d)(e)(f)对适用无线设备生效,涉及网络保护、隐私和防欺诈;该页同时说明Delegated Regulation (EU) 2026/339将于2027年12月11日废止2022/30,以与CRA全面适用衔接;
- 欧盟委员会CRA实施时间表说明Cyber Resilience Act (EU) 2024/2847的事件报告义务自2026年9月11日起适用,主要义务自2027年12月11日起适用;具体报告安排见CRA报告专题页。
无人机项目应优先验证安全启动、固件签名、更新与回滚、账号认证、遥控链路保护、远程识别完整性、地理数据更新、漏洞处理和支持期。网络攻击若能改变速度、限高、禁飞区、返航或电池判断,就已经是飞行安全问题,而不只是IT问题。

十、申请资料、测试流程与最常见返工点
建议准备的样品和资料
- 完整无人机、遥控器、图传接收器、App和云端测试账号;
- 每种电池、充电器、电源、桨叶、天线和计划销售的代表性载荷;
- 最大起飞质量、尺寸、速度、升限、续航、风速和使用环境;
- 结构图、电路图、PCB、BOM、关键件、电芯和材料资料;
- 无线频段、功率、调制、带宽、天线、模块报告及同时发射组合;
- 飞控架构、软件/固件版本、失联、返航、低电量和故障策略;
- 远程识别、序列号、地理感知和运营人注册号写入说明;
- 风险评估、说明书、包装、铭牌、类别标识、EASA信息通知和DoC草稿;
- 型号差异、量产测试、供应商变更和软件更新控制资料。
七步办理流程
- 锁定销售与运行场景: 确认开放类还是特定类,目标C类、成员国、销售渠道和投放日期。
- 定义整套产品: 列清机身、遥控器、App、电池、充电器、载荷、地区版本和型号差异。
- 建立法规与标准矩阵: 组合2019/945、RED、电池、RoHS及适用的机械、网络安全和数据保护要求。
- 确定合格评定路线: 判断Module A、B+C或H是否可用,是否需要2019/945公告机构。
- 设计预审和样机测试: 在结构冻结前检查质量、冲击、桨叶、失联、远程识别、噪声、无线、EMC、电池与软件安全。
- 整改和一致性复核: 任何电机、桨叶、天线、电池、飞控、固件或载荷变化都评估复测范围。
- 技术文件与上市资料: 汇总报告、风险评估、图纸、版本、说明书、DoC、标签和生产控制,再完成CE与C类标识。
高频返工包括:把A1当成产品类别;按裸机重量选C类但上市使用更重电池;只送无人机不送遥控器;只有无线模块报告;远程识别没有写入运营人注册号的流程;失联时返航逻辑与说明书不一致;噪声只测声压不按法规计算声功率;后续固件开放更高功率或速度;量产更换桨叶、天线或电芯却未做变更评估。

十一、结论:无人机CE申请,关键是把产品证据和运行场景对上
无人机CE项目不能从“需要做哪些测试”开始,而应从“准备卖什么完整系统、贴哪个类别标识、客户准备怎样飞”开始。C0—C6决定产品技术要求,A1/A2/A3及开放类、特定类决定运行方式;两条线相互衔接,但不能互相替代。
真正完整的合规证据应能回答:最大起飞质量和配置是什么;遥控器、图传、电池、充电器和载荷是否包含;失联、低电量和GNSS异常怎样处理;远程识别和地理感知怎样维护;RED频谱、EMC和人体暴露怎样覆盖真实模式;噪声、桨叶与冲击风险怎样验证;软件更新后怎样保证类别和安全性能不被改变;量产怎样保持与送检样机一致。
权检认证可根据无人机质量、速度、用途、无线配置、远程识别、载荷、电池和计划销售国家,协助完成类别预判、法规与标准核对、公告机构路线确认、样品计划、测试整改、技术文件、标签和DoC校核。越早在结构、天线和飞控冻结前介入,越容易避免因一块电池、一副桨叶或一次固件升级重新安排整机测试。
官方依据与查询入口
- EASA Easy Access Rules for Unmanned Aircraft Systems,2026年6月修订版:汇编2019/945和2019/947
- EASA:无人机投放市场与C类标识
- EASA:C0—C6官方类别标识与信息通知
- EASA:开放类与A1/A2/A3
- EASA:特定类运行
- EASA:远程识别说明
- Radio Equipment Directive 2014/53/EU(欧盟出版局,CELEX 32014L0053)
- EMC Directive 2014/30/EU(欧盟出版局,CELEX 32014L0030)
- 欧盟委员会:RED协调标准
- 欧盟委员会:Regulation (EU) 2023/1542电池专题页
- RoHS Directive 2011/65/EU(欧盟出版局,CELEX 32011L0065)
- 欧盟委员会:RED及2022/30、2026/339网络安全衔接
- 欧盟委员会:Cyber Resilience Act实施时间表
- 欧盟委员会:CRA事件报告
- 欧盟委员会:GDPR数据保护原则
本文依据截至2026年9月30日可查询的欧盟官方资料整理,用于项目前期沟通。具体产品类别、法规范围、标准版本、合格评定程序、运行限制和成员国要求,应以产品配置、预期用途、计划投放时间及欧盟最新官方文件为准。 本文由AI辅导进行创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