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有Wi-Fi、蓝牙,也可能需要核对FCC Part 15。它不仅涉及主动发射无线信号的设备,也涉及某些工作时产生射频能量的电子设备。对出口项目,先判断产品属于哪类、适用哪一部分,再确定采用供应商符合性声明还是认证程序,才不会把“做FCC”误解成所有产品都申请同一种证书。

一、Part 15管什么,为什么不只看无线功能
美国联邦法规47 CFR Part 15规定相关射频设备的技术及运行要求。常见区分是有意辐射与非有意辐射:前者为实现通信等目的主动发射射频能量;后者在设备内部使用或产生射频能量,但并非以对外无线发射为设计目的。
| 初步识别方向 | 继续核对什么 |
|---|---|
| 有Wi-Fi、蓝牙或其他发射功能 | 实际频段、发射方式和适用子部分 |
| 没有无线,但有数字电路等功能 | 是否属于相关非有意辐射设备及其类别 |
| 同时含多种功能 | 各部分要求是否需要共同满足 |
Part 15的B子部分涉及非有意辐射设备,C子部分涉及有意辐射设备;特定发射设备还可能涉及其他子部分。这里是查找方向,不能仅凭商品名称完成归类。
权检认证建议:评估FCC Part 15项目时,先说明整机功能、模块安装方式、天线和数字电路配置,再判断已有模块资料能够覆盖哪些要求。
Part 15关注的射频要求也不能用来证明全部电气安全或其他产品要求已经满足。测试计划应分别识别这些评价内容。

二、SDoC与认证怎样区分,是否一定有FCC ID
Part 15第15.101条按设备类别规定相应授权程序;第15.201条对有意辐射设备规定通常的认证要求及例外。不能简单写成“所有无无线产品都做SDoC,所有带无线产品都按同一规则”。最终要按条款和设备类别判断。
Part 2 Subpart J进一步规定设备授权程序:供应商符合性声明(SDoC)由责任方确保设备符合适用要求;认证则涉及由认可的电信认证机构(TCB)审查并授予授权。
| 项目 | SDoC | 认证程序 |
|---|---|---|
| 判断依据 | 核对设备是否适用该程序 | 核对设备是否需要或选择认证 |
| 核心工作 | 测试与合规确认、记录及随附信息 | 测试、申请资料和授权审查 |
| 标识理解 | 不因采用SDoC而取得FCC ID | 按认证授权与标识规则执行 |
按第2.909与2.1077条,SDoC责任主体须位于美国,并应按要求提供产品识别、符合性及责任方信息。一份测试报告不能替代这些工作。只适用SDoC的设备识别,也不能做成让人误认为FCC ID的形式。
委托前,将产品型号、全部功能、频段、天线、供电与接口、软硬件版本和现有模块资料一起整理。确认样品可以进入所需测试模式,并保留该状态与实际销售配置的对应关系。程序、机构条件和文件要求都应按办理时适用规则复核。
报价单若只写“FCC测试”,建议继续确认:覆盖哪些规则与项目,采用什么授权程序,报告之外还需哪些资料。这比只比较一份笼统“FCC证书”的价格更容易判断服务是否完整。
三、还有这些疑问
Part 15是一个单独的标准编号吗?
它是美国联邦法规中的一个部分,包含多个子部分和条款。检测委托需要进一步明确产品适用的具体要求。
四、官方来源
- 美国联邦法规电子版:美国联邦法规47 CFR Part 15。
- 美国联邦法规电子版:47 CFR Part 2 Subpart J设备授权程序。
以上来源核验日期:2026年10月13日。
五、需要把要求落实到您的产品?
向权检认证提供产品规格、无线参数、天线资料、销售配置及现有报告,我们可协助梳理适用方向、资料缺口和测试安排。请通过页面默认入口联系叶先生。
本文包含AI辅助创作内容。法规信息以美国FCC官方发布为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