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锂电池空运新规IATA第68版要点

电池空运合规需要同时核对分类、包装与承运条件。
电池空运合规需要同时核对分类、包装与承运条件。(AI辅助创作场景示意,非实际项目记录)

权检认证(深圳)有限公司 · 信息核查日期:2026年10月12日

锂电池、钠离子电池和带电产品,先确认分类与准运条件,再更新包装、标记和文件;不要因为换版就一概重做UN38.3。

电池空运遇到新版规则,最容易出现两种误判:一是认为原来的UN38.3报告全部失效,二是认为只要更换标签就能继续交运。实际上,企业需要分别核对电池类型、运输形式、准运条件、试验证据和包装文件,不能用一份报告代替整票货物的运输合规判断。(引用:IATA第68版重大变更说明;IATA电池运输指南)

生效时间与适用边界:国际航空运输协会(IATA)《危险品规则》(DGR)第68版自2027年1月1日起生效。本文依据IATA已发布的重大变更说明梳理电池相关重点,并用2026版电池指南解释既有分类与资料要求;2026指南不能替代第68版最终条文。实际交运还须核对正式DGR、适用的国家和经营人差异以及增补修订。IATA第68版重大变更说明;IATA危险品文件下载页;IATA电池运输指南

一、第68版更新什么?先区分新条目和既有要求

第68版吸收了国际民航组织(ICAO)《技术细则》2027—2028版的修订及IATA相关修改。重大变更说明是更新索引,不是完整操作规则;没有在摘要中展开的限量、包装细节或批准条件,不能由企业自行补全。(引用:IATA第68版重大变更说明)

表1 第68版电池相关变化索引(来源见本节内嵌官方链接;不是全部修订项目)(引用:IATA第68版重大变更说明)

更新主题已公布的变化重点企业最先核对什么
特定货物运输组件条目增加UN 3563、UN 3564,分别涉及安装在货物运输组件中的锂金属电池、钠离子电池。是否真正符合该运输条目;新编号不等于获准空运。
混合电池分类增加分类条文及特殊规定A235,涉及含钠离子与锂电芯/电池的混合电池。产品是否属于规则定义的混合电池,而非简单将两种独立产品装在同一箱。
原型与小批量修订A88,澄清小批量生产及年产量含义。核对最终条文及批准条件,不能只凭“样品”名称主张豁免。
包装说明PI 965—970、978等相关条文更新,涉及钠离子和原型电池等内容。对照实际适用的包装说明,而非所有项目同时套用。
数量计算与标记相关第II部分明确设备内纽扣电池的计数;电池标记位置要求调整。分清标记豁免门槛、实际装箱限量及危险性标签类别。

此外,部分数据记录仪的例外范围扩展到相应钠离子电池情形。企业仍要逐项确认电池、装置及用途是否满足例外条件,不能把这一变化理解为“装有钠离子电池的数据记录仪一律不按危险品管理”。(引用:IATA第68版重大变更说明)

二、先确定UN编号和PI:钠离子电池并非2027年才有分类

UN编号用于识别危险货物条目,PI指包装说明。相同电池因单独运输、与设备包装在一起或装在设备中,对应编号及包装说明可能不同。下表是常见分类的检索起点,不是准运证明或完整包装方案。(引用:IATA电池运输指南)

表2 常见电池分类与包装说明索引(既有路径见本节所引2026年IATA电池指南,2027年操作须再对照第68版正式DGR及更新文件)(引用:IATA电池运输指南;IATA第68版重大变更说明)

电池类型单独运输与设备包装在一起安装在设备中
锂离子电池UN 3480 / PI 965UN 3481 / PI 966UN 3481 / PI 967
锂金属电池UN 3090 / PI 968UN 3091 / PI 969UN 3091 / PI 970
有机电解液钠离子电池UN 3551 / PI 976UN 3552 / PI 977UN 3552 / PI 978
相同电池在不同运输形式下,编号与包装说明可能不同。
相同电池在不同运输形式下,编号与包装说明可能不同。

普通有机电解液钠离子电池已有UN 3551、UN 3552及相应包装说明。第68版新增的UN 3564针对特定货物运输组件条目,不能拿它替换所有钠离子电池的既有编号。(引用:IATA第68版重大变更说明;IATA电池运输指南)

表2不适用于所有特殊情形。电池驱动车辆、货物运输组件、混合电池、原型及小批量、受损或缺陷电池等,应分别核对相应条目与特殊规定。水系等不同电解液体系,也不能直接照搬“有机电解液钠离子电池”一行。(引用:IATA第68版重大变更说明;IATA电池运输指南)

完成分类后,还要核对是否允许采用拟定运输方式、客机或货机条件、荷电状态、单件数量和净重、包装性能及特殊批准。即使UN编号正确,也不表示该货物可以按企业原来的包装和航线直接交运。(引用:IATA电池运输指南)

电池标记豁免要同时核对包装件数量和适用条件。
电池标记豁免要同时核对包装件数量和适用条件。

三、4个电芯/2个电池:不是通用装箱数量上限

第68版对PI 967、970、978第II部分作出计数澄清:设备中安装的纽扣电池,不计入相关“4个电芯/2个电池”数量。这一变化应放在相应电池标记豁免条件中理解,不能把该数字当作所有设备每箱最多可装的数量。(引用:IATA第68版重大变更说明;IATA电池运输指南)

对于相应的小批量设备内置电池标记豁免,还需结合每票货物不超过2个包装件、每个包装件内相应电芯或电池数量,以及其他适用条件共同判断。只有其中一个数字满足,不能直接得出免标记结论。仅含设备内纽扣电池的相关情形另有规则,也应单独核对。(引用:IATA电池运输指南)

例如,一票货物有3箱设备,即使每箱只有1个符合条件的内置电池,也不能仅凭“每箱少于2个电池”套用上述小批量豁免。又如,同一设备既有主电池又有内置时钟纽扣电池,新版计数澄清不意味着主电池和其他包装条件可以不再检查。(引用:IATA第68版重大变更说明;IATA电池运输指南)

企业应在包装确认单中把“是否满足电池标记豁免”单列一项,并记录包装件数量和计算依据。免除某一电池标记不等于免除其他适用包装、文件或运输要求。(引用:IATA电池运输指南)

四、电池标记怎么贴?不要漏掉适用条件

1. “同一面”要求有明确限定

按照第68版重大变更说明,当包装需要电池标记,同时还需要第9类电池标签以外的其他危险性标签时,电池标记应与这些危险性标签位于包装的同一表面。这里的排除条件必须保留,不能简化成“只要有任何其他标签,所有标签都必须贴同一面”。(引用:IATA第68版重大变更说明)

审核包装图稿时,应先区分电池标记、危险性标签和操作标签,再逐项核对位置、尺寸、可见性及外包装上的展示情况。例如“仅限货机”属于操作标签,不宜不加区分地把它直接当作上述“其他危险性标签”理解。(引用:IATA电池运输指南)

同面要求有特定适用条件,不能把所有标签混为一类。
同面要求有特定适用条件,不能把所有标签混为一类。

2. 带电话号码的旧版标记,不等于必然拒收

IATA的变更说明指出,旧式带电话号码的电池标记已退出当前标准图样,但仅多出这个电话号码不应成为拒收的唯一理由。企业宜优先使用现行图样;这不是对任何旧标签、错误编号或其他不符合项目的豁免,也不能据此向客户保证航空公司一定接收。(引用:IATA第68版重大变更说明)

建议在包装作业文件中附经核验的标签图样、适用场景和贴标位置示意,而不是只给操作员一张网上图片。对旧版库存标签,逐项核对可用性和承运要求;新增采购直接采用现行适用版本。

设计类型试验证据,与每票货物运输条件分别管理。
设计类型试验证据,与每票货物运输条件分别管理。

五、第68版生效后,要不要重做UN38.3?

不能仅因为DGR进入新年度,就认定全部UN38.3报告失效。UN38.3对应联合国《试验和标准手册》第38.3节的相关试验要求,不是IATA向企业签发的一张统一运输许可证。已验证的设计类型是否仍适用于实际出货产品,需要与运输分类、包装合规分别判断。(引用:IATA电池运输指南)

表3 试验证据与运输条件的分开判断(依据整理)(引用:IATA第68版重大变更说明;IATA电池运输指南)

发生的变化通常先做什么不应直接得出的结论
DGR年度换版,电池设计未改变核对新分类、包装、标记和文件要求;确认原试验证据仍对应产品。“全部重做UN38.3才能运输。”
电芯、结构、材料、保护设计或参数改变依据适用的设计类型判定要求评估是否构成新类型,必要时安排补充或重新试验。“只改一个部件所以一定不用测”,或“任何参数变化都必须全项重测”。
测试概要与实际产品信息不一致区分信息填写错误、型号对应问题和真实设计变化,核查原报告后更新资料。“改一下概要上的型号就自动覆盖新设计。”
混合电池分类或A88运输条件变化先复核分类、试验适用性和必要批准,分别形成判断。“运输条款变了就一定要全项重测”,或“按样品发货即可免测”。

制造商和后续经销商应按适用要求使UN38.3测试概要可获取。它与危险品申报单不是同一份文件,也不能笼统写成“每票货物必须随附纸质测试概要”。实际交运仍需满足承运人的合理核验及文件要求。(引用:IATA电池运输指南)

建议将测试报告、测试概要、设计变更记录和运输文件分别管理:前几项用于证明设计类型与产品对应关系,运输文件则根据实际货物、规则版本和承运安排形成。更换标签不应擅自改写报告,年度换版也不应无依据地删除原试验记录。

六、原型电池与移动电源:两类容易混淆的场景

1. 原型或小批量不是企业自行决定的“免测通道”

A88的适用取决于正式条文规定及必要的批准条件。重大变更说明只提示其修订方向,没有完整展开2027年所有门槛;企业不能把旧版本里的数字或客户口头所称“小批量”直接移植到新版本中。(引用:IATA第68版重大变更说明;IATA电池运输指南)

建议在订舱前提交研发阶段说明、年度产量依据、设计及试验状态,并确认适用包装安排和主管当局批准。不得把“展示样品”“免费样品”或“非销售用途”作为自动排除危险品要求的理由。(引用:IATA电池运输指南)

2. 旅客携带与货物运输,不能共用一套答案

以给其他设备供电为主要功能的移动电源,不能仅因装有USB接口或指示灯,就作为“设备中内置电池”处理。常规锂离子移动电源作为货物运输时,通常按UN 3480、PI 965评估,仍需核实具体产品和运输条件。(引用:IATA电池运输指南)

旅客携带规定是另一套场景。第68版说明包含额定能量超过100 Wh的锂离子移动电源不得由旅客和机组携带,以及数量限制等内容;但每人最多携带2个移动电源的相关要求,已通过ICAO此前修订自2026年3月27日起实施,不能把所有内容都说成2027年首次生效。(引用:IATA第68版重大变更说明;ICAO移动电源限制公告)

移动电源不得放入旅客托运行李。客户问“超过100 Wh能不能托运”时,应先分清是在问旅客行李,还是作为危险品货物办理空运;两者不能互相替代。货物是否可承运,仍须核对分类与准运条件。(引用:IATA电池运输指南)

七、企业年底前应完成哪些准备?

建议以“型号—运输场景”为单位落实下表,而不是仅安排一次法规宣讲。已经具备危险品运输程序的企业,也要将新版变化落实到作业文件和出货复核记录。

表4 建议的2027年电池空运准备清单(依据官方文件整理的企业工作建议)(引用:IATA第68版重大变更说明;IATA危险品文件下载页;IATA电池运输指南)

责任环节应形成的输出放行前核对
产品与技术电池化学体系、用途、结构、额定参数及运输形式清单常规电池、车辆、混合电池和货物运输组件是否正确区分。
测试与质量报告、测试概要、设计变更与型号对应记录证据与实际量产一致;需要评估或试验的变更已处理。
包装与仓库适用PI、包装图稿、数量核对及贴标作业文件不得把标记豁免门槛当作装箱限量;相关标记位置已更新。
物流与货代拟用航线、承运人、国家及经营人差异核对记录准运性、荷电状态、批准条件和跨年交运要求已确认。
申报与文件适用的危险品申报、航空运单信息及其他资料按实际分类判断文件要求,不把所有电池都机械套用同一申报模板。
培训与审核岗位培训、操作更新和发运前复核记录参与人员理解其岗位变化,记录能追溯到版本和实际出货批次。

对于2026年底出库、2027年才交运或转运的货物,应提前与承运人确认适用版本和收货安排。不要只按工厂开票日期判断规则适用,也不要等货物到机场后才处理批准、标签或文件问题。

把规则变化落实到责任岗位和发运前复核。
把规则变化落实到责任岗位和发运前复核。

八、常见问题

新增了UN 3563、UN 3564,是不是储能柜终于都可以空运?

答:不是。新编号解决的是相应危险货物条目的分类识别,不代表所有储能柜都符合该条目,更不等于取得准运许可。必须核对正式危险品表、特殊规定、运输形式以及必要批准;本文不凭摘要给出具体型号可承运的结论。(引用:IATA第68版重大变更说明)

有UN38.3报告,货代为什么仍要求补资料?

答:报告主要支持有关设计类型的试验证据。实际货物还涉及运输形式、包装、数量、荷电状态、文件和承运条件。应核对补充资料是否针对这些实际事项,而不是把报告当作全部空运要求的替代品。(引用:IATA电池运输指南)

新规则下的A88小批量门槛,可以直接按以前的数量执行吗?

答:不宜直接照搬。第68版明确修订了小批量及年产量的表述;应使用2027年完整条文确认门槛和必要批准,再安排交运,不能仅凭重大变更摘要或旧版经验作最终判断。(引用:IATA第68版重大变更说明)

九、结论:重点是准确分类、充分证据和可执行的包装文件

对大多数常规电池项目,准备第68版不应从“全部重测”开始,而应从分类和差异核对开始。把新UN条目、混合电池、原型条件、标记计数与位置要求落实到具体型号和出货场景,再确认承运条件,才能避免文件看似齐全、货物仍无法交运的问题。(引用:IATA第68版重大变更说明;IATA电池运输指南)

文件整理服务不能替代主管当局批准或承运人决定。
文件整理服务不能替代主管当局批准或承运人决定。

权检认证:协助梳理电池运输资料和规则差异

权检认证(深圳)有限公司(LAB-QJRZ)可协助开展电池分类资料初审、UN38.3测试安排及概要整理、型号与报告对应核查、包装标记图稿审核和运输文件准备。危险品是否承运及适用批准,由相应主管当局、航空公司及相关责任方依规则确认;技术服务不能替代这些决定。

咨询时建议提供电池规格书、出货形态、数量、现有报告及拟运输目的地。

本文包含AI辅助创作内容。本文基于IATA公开变更摘要整理,不是完整DGR操作文件,也不构成针对具体货物的准运结论。运输前应核对正式规则、增补修订、国家和经营人差异以及适用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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