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份电子产品报告写着“RoHS十项合格”,为什么客户仍然追问REACH SVHC、邻苯、PAHs或SCIP?原因不是对方重复要求,而是RoHS和REACH从一开始就在解决不同问题:前者重点限制电气电子设备均质材料中的十项物质,后者是一套覆盖物质、混合物和物品的综合化学品法规,义务会随着物质、用途、含量、吨位和供应链角色变化。
先给结论: RoHS Directive 2011/65/EU主要针对电气电子设备,以均质材料为判定单位,当前限制十项物质,并纳入技术文件、EU符合性声明和CE体系;REACH Regulation (EC) No 1907/2006覆盖范围更广,产品可能涉及候选清单SVHC信息传递、Article 7(2)通报、Annex XVII限制、注册或其他供应链义务。多数进入欧盟市场的电气电子产品要同时核对两者,但RoHS报告不能替代REACH判断,REACH筛查也不能替代RoHS技术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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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RoHS与REACH最简单的区别是什么?
可以先记住两个判断单位:RoHS重点看电气电子设备里的“均质材料”,REACH要看物质、混合物以及构成产品的“物品”。
RoHS回答的是:这件电气电子设备中的焊料、塑胶、镀层、线材、油墨等均质材料,是否超过十项限用物质的最大允许浓度?产品是否建立了相应技术文件、EU符合性声明并正确使用CE标志?
REACH回答的问题更宽:生产或进口的化学物质是否需要注册?物品中是否含有候选清单SVHC并触发信息传递或通报?某种物质在特定产品或用途中是否被Annex XVII限制?供应链是否要提供安全使用信息?
所以,市场上常说的“RoHS认证”和“REACH认证”通常是服务叫法。法规真正要求的是产品和经济运营者履行相应义务,不是分别向欧盟申请两张通用官方证书。检测报告只是证据的一部分,不能代替范围判断、供应链资料和责任主体的声明。

二、RoHS管哪些产品、材料和十项物质?
Directive 2011/65/EU适用于其范围内的电气电子设备,也就是依赖电流或电磁场正常工作的设备,以及用于产生、传输和测量这些电流或电磁场的设备,额定电压通常不超过1000 V交流或1500 V直流。大型固定工业工具、大型固定装置、特定运输设备、军事用途等对象可能排除,需按Article 2和具体定义核对。
RoHS Annex II当前限制十项物质:
- 铅(Pb)、汞(Hg)、六价铬(Cr VI)、多溴联苯(PBB)、多溴二苯醚(PBDE);
- 镉(Cd);
- 邻苯二甲酸二(2-乙基己基)酯(DEHP)、邻苯二甲酸丁苄酯(BBP)、邻苯二甲酸二丁酯(DBP)、邻苯二甲酸二异丁酯(DIBP)。
最大允许浓度以均质材料重量计:镉为0.01%,其余九项通常为0.1%。“均质材料”是成分均一、或者无法通过旋拧、切割、粉碎、研磨等机械方式再分离成不同材料的材料。例如一根电线至少可能拆分为导体、镀层和绝缘皮,不能把整根线的检测平均值当作每一种材料的结果。
欧盟委员会RoHS专题页确认了十项物质及其对电气电子设备的限制。RoHS是否适用还要看设备类别、投放日期、用途和排除条款,不能只凭“带不带电池”判断。

三、REACH管什么?为什么机械件和包装也可能涉及?
REACH Regulation (EC) No 1907/2006是一部直接适用的化学品法规,核心包括化学物质的注册、评估、授权与限制。它不只管理电气电子设备,而是可能涉及化学物质本身、涂料或胶黏剂等混合物,以及家具、纺织品、机械件、线缆、包装和整机等物品。
对成品项目,最常遇到三组义务:
- 候选清单SVHC: 物品中候选清单物质超过0.1%重量比时,可能触发Article 33供应链信息传递和消费者查询回复;
- Article 7(2)通报: 欧盟物品生产者或进口商在浓度和年度总量同时达到条件时,可能需要向ECHA通报;
- Annex XVII限制: 某种物质、混合物或物品在特定用途下可能被禁止或设定不同限值。
如果产品在正常或合理可预见使用条件下会有意释放物质,还要进一步判断Article 7(1)的注册问题。化学品、配方和工业使用则可能涉及更完整的注册、SDS、授权或下游用户义务,不能用一份成品SVHC检测报告概括。
REACH不因为产品没有电子功能就消失。金属把手中的铅、塑胶件中的邻苯、橡胶中的PAHs、纺织涂层或包装材料,都可能分别落入候选清单或限制条款检查。

四、RoHS与REACH的范围、限值和文件有哪些核心差异?
| 对比项目 | RoHS | REACH |
|---|---|---|
| 法律形式 | Directive 2011/65/EU,成员国转化实施 | Regulation (EC) No 1907/2006,直接适用并持续修订 |
| 主要对象 | 范围内的电气电子设备 | 物质、混合物和物品,跨行业 |
| 常见判断单位 | 均质材料 | 视义务而定;SVHC通常按物品/组成物品判断,限制按具体条款 |
| 常见清单 | RoHS Annex II十项物质 | 候选清单、Annex XIV授权清单、Annex XVII限制清单等 |
| 限值逻辑 | 镉0.01%,其他九项通常0.1%,可有特定豁免 | 没有一套统一“REACH限值”;Article 33、Article 7和各限制条款条件不同 |
| CE关系 | 属于CE和EU符合性声明体系 | REACH本身通常不通过CE或EU符合性声明表示 |
| 常见证据 | BOM、材料声明、测试、风险评估、EN IEC 63000技术文件 | 供应链声明、SDS/材料信息、SVHC或限制筛查、通报/SCIP资料等 |
两者都可能出现0.1%,但含义不能混用。RoHS的0.1%通常是某项限用物质在均质材料中的最大浓度;REACH Article 33的0.1%是候选清单SVHC在物品中的浓度触发点。Annex XVII则可能规定完全不同的产品范围、限值、测试方法和豁免。
同一种物质也可能同时受两套规则管理。例如铅既是RoHS限制物质,也会在REACH候选清单或若干Annex XVII条目中出现,但适用产品、判断单位和法律后果不相同。

五、哪些产品通常需要同时满足RoHS与REACH?
多数面向欧盟市场的电气电子设备,都应至少同时完成RoHS与REACH适用性核对,例如家电、照明、电源适配器、信息技术设备、消费电子、仪器仪表、电动工具、线缆和含电子功能的家具配件。
以一台桌面充电设备为例:
- PCB焊点、塑胶外壳、镀层、线材和电源组件要按RoHS均质材料逻辑评估十项物质;
- 外壳、线缆、橡胶脚垫、金属部件和包装仍可能含REACH候选清单SVHC或受到Annex XVII条目限制;
- 若包装内有适配器、线缆或遥控器,各自可能是独立物品或电气电子设备,不能只测主机;
- 若产品含胶水、清洁液或香氛等混合物,还要判断相应化学品义务。
纯机械产品、纺织品、家具和普通包装通常不属于RoHS,却仍可能需要REACH评估。反过来,产品符合RoHS也不代表候选清单、Annex XVII或SCIP要求已经完成。
客户经常提供整机“RoHS十项”报告后询问能否覆盖REACH。正确做法是先拆分产品结构和材料,再建立两份法规矩阵:一份对应RoHS均质材料和豁免,一份对应REACH物品层级、物质清单和具体义务。

六、RoHS怎样取样、使用豁免并建立CE技术文件?
RoHS项目不是把整机粉碎成一份样品。取样应尽可能对应不同均质材料,例如焊料、端子镀层、黄铜部件、塑胶、线缆绝缘层、油墨、涂层、胶黏剂和阻燃材料。相同材料在供应商、颜色、批次或配方不同时,也可能需要分开评价。
XRF适合对铅、汞、镉、总铬和总溴进行快速筛查,但它通常不能直接区分六价铬与其他价态,也不能仅凭总溴判断PBB/PBDE,更不能替代四项邻苯的有机分析。风险样品可能需要ICP、GC-MS、离子色谱或针对六价铬的化学方法,具体由材料和标准决定。
RoHS允许Annex III和Annex IV中的特定豁免,但豁免必须与材料用途、设备类别、技术条件和有效期准确匹配。不能因为“元件供应商以前用过某个豁免”就长期沿用。欧盟委员会RoHS实施与豁免页面可用于跟踪相关决定。
制造商应按Article 7建立内部生产控制和技术文件,证明材料与部件风险已经得到控制;符合后签署EU符合性声明并在成品上加贴CE。技术文件和声明通常要在产品投放市场后保存十年。RoHS协调标准页面列明EN IEC 63000等官方公报引用信息,项目仍应核对当时有效版本。

七、REACH候选清单、Article 33和Article 7(2)分别是什么?
ECHA候选清单会持续更新。物质一旦列入,物品生产者、进口商和供应商可能立即产生义务,因此报告出具日和清单版本必须记录,不能写成永久有效。
Article 33信息传递: 物品含候选清单SVHC超过0.1%重量比时,供应商应向专业接收方提供足以保证安全使用的信息,至少包括物质名称;消费者提出请求时,应在45天内免费回复。ECHA的Article 33官方说明明确了这一点。复杂产品不能简单用整机总重量稀释小部件中的SVHC,应按组成物品层级识别。
Article 7(2)通报: 欧盟物品生产者或进口商在相关物品中候选清单SVHC超过0.1%,并且该物质在其所有相关物品中年度总量超过1吨时,通常需要向ECHA通报,且应在物质列入候选清单后六个月内完成。若能排除正常或合理可预见使用及废弃阶段的暴露,或该物质已针对该用途完成注册,可能适用豁免;应保留判断依据。ECHA Article 7(2)说明给出了条件和豁免。
Article 33没有1吨/年的门槛,不能因为Article 7(2)无需通报,就认为供应链信息也无需提供。这是项目中非常常见的误区。

八、Annex XVII限制和SCIP为什么不能与SVHC报告混为一谈?
REACH Annex XVII针对特定物质、混合物或物品设定制造、使用或投放市场的限制条件。每个条目可能有自己的产品范围、浓度、测试方法、使用条件和豁免,不能用“SVHC低于0.1%”推断Annex XVII一定合格。ECHA限制清单用于查询各条目的最新条件。
例如某些邻苯、PAHs、铅、镍释放或偶氮染料限制只针对规定产品或可接触部位,阈值可能与候选清单完全不同。项目要先匹配条目和用途,再决定是否需要供应商证据或实验室测试。
SCIP则来自《废物框架指令》的数据库义务,不是REACH Article 7(2)的另一个名称。自2021年1月5日起,欧盟市场供应链中的相关责任方对含候选清单SVHC超过0.1%的物品可能要向ECHA提交SCIP信息;具体责任主体还要看其是否为欧盟生产者、进口商、分销商等。ECHA SCIP供应商说明列出了对象和条件。
因此,一个产品可能同时出现:Article 33信息传递、SCIP提交、Article 7(2)通报和某项Annex XVII限制。四者触发条件不同,不能用一份“REACH 250项”或“SVHC全项未检出”报告代替全部判断。

九、为什么RoHS报告与REACH报告不能互相替代?
第一,物质清单不同。RoHS固定围绕Annex II十项物质及其豁免;REACH候选清单会更新,Annex XVII还有大量按用途设置的限制。十项合格只能说明对应样品在相应RoHS方法和限值下的结果。
第二,取样单位不同。RoHS要拆到均质材料;REACH候选清单义务要识别物品及复杂产品中的组成物品;Annex XVII又可能指定表面、可接触部件、塑化材料或混合物。整机混测容易把高风险小部件稀释掉。
第三,报告只代表样品和日期。替换线缆供应商、改变塑胶颜色、修改阻燃剂、使用回收料或更换镀层,都可能改变结果。候选清单和限制条款也会更新,旧报告可能不覆盖新列入物质。
第四,法律义务不只是检测。RoHS需要技术文件、内部生产控制、EU符合性声明和CE;REACH还可能要求信息传递、通报、SCIP、SDS或注册。实验室无法替责任主体自动完成这些程序。
合理做法是先用BOM、材料和供应商声明做风险筛选,再对高风险或证据不足的材料定向检测。这样比把所有零件无差别送做“大套餐”更容易解释覆盖范围,也便于后续变更管理。

十、BOM、供应链、抽样和整改怎样做成持续合规?
一个可执行的项目通常分六步:
- 建立产品树: 拆分主机、附件、包装和每个可识别部件,标明物品与均质材料层级;
- 收集供应链证据: 获取材料成分、RoHS声明、SVHC声明、测试报告、SDS和豁免依据;
- 风险分级: 重点关注焊料、黄铜、镀层、PVC、软胶、油墨、涂层、胶黏剂、阻燃塑料、皮革纺织和回收料;
- 制定检测计划: RoHS按均质材料取样,REACH按候选清单、限制条目和物品层级确定项目;
- 处理不符合: 追溯材料与批次,替换配方或供应商,重新验证功能、可靠性和法规影响;
- 版本与变更控制: 把物料编码、供应商、报告、清单日期、豁免期限和量产批次关联起来。
整改时要避免“只换一个原料名字”。无铅焊料可能改变回流温度与可靠性;替换增塑剂可能影响线材柔韧、耐寒或阻燃;取消某种阻燃剂可能影响电气安全。材料合规整改应与性能、安全和量产工艺一起验证。
权检认证建议为候选清单和豁免设置定期复核触发器,并在材料、供应商、配方、颜色或生产地点变化时重新评估。持续合规的关键不是报告数量,而是能否追溯“哪一个版本用了哪一种材料和哪一份证据”。

十一、结论、办理资料与官方依据
RoHS与REACH都管有害物质,但判断逻辑不同。RoHS针对范围内电气电子设备,以均质材料和十项限用物质为核心,并进入CE、EU符合性声明和技术文件体系;REACH跨行业管理物质、混合物和物品,候选清单、Article 33、Article 7(2)、Annex XVII及SCIP分别可能带来不同义务。
准备项目时,建议向权检认证技术服务团队一次提供:
- 产品名称、用途、型号、销售配置与目标国家;
- 完整BOM、爆炸图、材料清单和物料编码;
- PCB、焊料、线材、塑胶、金属镀层、涂层、胶黏剂和包装信息;
- 供应商RoHS/SVHC声明、SDS、材质证明和已有测试报告;
- RoHS豁免编号、具体用途、设备类别和有效期依据;
- 年度欧盟投放量、进口主体、供应链角色及SCIP现状;
- 材料或供应商变更记录、回收料使用情况和高风险部件样品。
权检认证可协助完成RoHS与REACH适用性判断、BOM风险筛查、均质材料拆分、候选清单与Annex XVII矩阵、取样测试方案、豁免核对、整改复核、RoHS技术文件与EU符合性声明支持,以及Article 33、Article 7(2)和SCIP资料梳理。报价和周期取决于材料数量、供应链资料完整度、目标清单、抽样数量和整改轮次,不宜只按“做一份RoHS加一份REACH”估算。
本文主要官方依据:
- Directive 2011/65/EU:RoHS指令官方文本
- 欧盟委员会:RoHS指令专题页
- 欧盟委员会:RoHS实施与豁免
- 欧盟委员会:RoHS协调标准
- Regulation (EC) No 1907/2006:REACH现行整合文本
- ECHA:候选清单
- ECHA:物品中的候选清单物质义务
- ECHA:Article 33供应链信息传递
- ECHA:Article 7(2)物品中物质通报
- ECHA:REACH Annex XVII限制清单
- ECHA:SCIP物品供应商说明
本文按截至2026年9月29日可查询的欧盟官方资料整理,用于项目前期沟通。具体范围、候选清单、限制条目、豁免、测试方案、信息传递和通报责任,应以产品材料、供应链角色、年度数量、投放时间及届时有效的正式文本为准。本文由AI辅导进行创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