比较菱形和圆形,最容易误解的是“圆形简单,所以可以把产品按圆形做”。正确顺序恰好从产品分类开始:先对照法令品目与条件,再安排评定和文件。下面用一张对照表说明差异,再回答企业在送样和用报告时常见的几个问题。

一、先看一张表:差异在分类和程序
两类产品的范围见施行令别表第一、第二;技术符合、检验、符合性检查和标识分别由《电气用品安全法》第8至10条规定。
| 比较项 | 菱形PSE | 圆形PSE |
|---|---|---|
| 对应产品 | 特定电气用品 | 其他受管电气用品 |
| 分类依据 | 施行令别表第一及条件 | 施行令别表第二及条件 |
| 技术基准符合 | 需要 | 需要 |
| 检验与记录 | 需要 | 需要 |
| 第9条符合性检查 | 按适用程序由注册检查机构实施 | 不采用同一强制程序 |
| 标识中的主体 | 届出经营者及相应检查机构信息 | 届出经营者等规定信息 |
| 能否自行选择 | 不可以 | 不可以 |
“没有同一强制第三方程序”不等于“没有强制安全要求”。第三方试验可以作为技术证据,但是否采用以及覆盖哪些项目,应结合产品要求和责任主体的符合确认安排。

二、怎样判断自己的产品属于哪一类
把产品实际用途、供电方式、额定参数、结构及销售组合与施行令的具体条目逐项比较,不凭外观大小、价格或“零部件/整机”两个词下结论。
例如别表第一包含在规定电压、频率和容量等条件内的直流电源装置;别表第二列有相应理容电器、照明及锂离子蓄电池等条目,每项都有自己的范围条件。不能由一个例子推导“所有电源都是菱形”或“所有整机都是圆形”。
一套商品可以这样拆开核:
- 主机属于哪个法定品目,是否落在参数和用途范围内。
- 外置适配器、电源线等是否分别属于受管用品。
- 电池的构成、用途和相关条件是否使其落入相应条目。
- 不同型号是否改变品目、型式区分或评估所需配置。
分类不确定时,先补资料确认。不能通过更换商品名称或在报告中删去某项功能改变真实产品范围。

三、报告、证明和检验记录有什么不同
依据法律第8、9条,技术符合证据、检验记录与特定电气用品的符合性检查证明是不同内容,不能只拿一种文件代替另外两种。
| 文件或证据 | 主要说明什么 | 使用前核对 |
|---|---|---|
| 技术检测报告 | 所测样品、方法和结果 | 产品配置、标准及项目覆盖 |
| 相应符合性检查证明 | 特定电气用品按法定程序的评定 | 注册机构、范围、型式与期限等 |
| 检验记录 | 按规定实施检验的实际记录 | 对象、项目、结果及保存要求 |
| 届出及主体资料 | 谁依法承担市场责任 | 实际交易、产品和名称的一致性 |
对特定电气用品,还要按所选程序确认产品与相关工厂、检验设备等评估事项,不能只用实验室自制的“菱形PSE证书”名称判断其法律作用。
圆形PSE没有一张覆盖所有产品、由政府统一签发的通用证书。即使机构给了检测报告或商业性证明,也不自动完成届出经营者的全部义务。

四、标签有哪些不同,什么时候可以印
施行规则第17条规定,特定电气用品需表示相应记号、届出经营者以及签发相应证明的检查机构名称;其他电气用品的规定事项有所不同。依法使用简称或注册商标,也要满足相应批准或届出条件。
实际标识还应核相关附表的表示方法,以及产品技术要求中的额定信息。不要只从网上复制一个PSE图案,忽略名称、方式和实际产品的一致性。
按照法律第10条,加施标识建立在履行相应义务的基础上。对于外国特定进口经营者,还涉及向日本国内管理人提供检验记录、适用证明及确认保存等要求,不能沿用旧的单一路径概括所有主体。
量产印刷前,建议把标识稿、实际配置、报告、适用证明和责任主体资料放在一起确认。更换进口主体、工厂或关键配置时,应重新评估相关变更,而不只是修改名称。
五、三个常见问题,办理前一起确认

能不能给圆形产品额外贴菱形,显得更可靠?不能把两种标识当等级任选。先按真实品目和范围判断,误加标识不能提高合规程度。
圆形产品要不要送第三方实验室?法律对其没有规定与特定电气用品相同的第9条检查程序,但技术符合及检验义务仍在。证据如何取得,应按实际技术要求和责任主体的能力安排,不能因此省略必要验证。
同一系列能共用资料吗?应比较型式区分、结构、关键件、参数和测试代表性。外壳颜色相似或型号只差后缀,都不是自动共用的依据;发生变化应评估原文件覆盖及所需追加事项。
权检认证建议,把菱形与圆形的比较落实为四项核对:产品分类是否正确、相应程序是否完成、文件记录是否对应、标签主体是否一致。先解决这四件事,再谈费用和进度,办理安排才有实际依据。
本文资料核对日期:2026年10月30日。配图为AI场景示意及权检认证整理的技术图示。本文包含AI辅助创作内容。法规、标准及具体办理要求应结合实际产品与对应官方现行发布核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