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ACH不是一张由欧盟统一签发的产品证书,而是一套围绕化学物质注册、评估、授权、限制和供应链信息传递建立的法规体系。企业应先确认出口对象在REACH下属于物质、混合物还是物品,再判断欧盟进口商或唯一代表是否涉及注册,产品是否触发SVHC候选清单0.1%、Article 33、Article 7、SCIP、附件XVII限制或附件XIV授权。测试报告可以成为证据,但不能替代法规适用性判断、供应链信息和持续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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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欧盟REACH法规是什么?为什么不能只理解为“REACH认证”?
REACH是Regulation (EC) No 1907/2006,即化学品注册、评估、授权和限制法规。欧盟委员会的REACH法规专题页说明,REACH是欧盟保护人体健康和环境免受化学品风险影响的主要法律,企业负责识别、管理化学风险并提供安全信息;法规原文及后续修订应以欧盟出版局现行合并文本为准。
项目沟通中常说的“REACH认证”,实际可能指以下不同成果:
- 某一物质的REACH注册号或唯一代表覆盖说明;
- 针对特定样品和物质清单的SVHC或附件XVII测试报告;
- 供应商声明、材料清单、SDS或扩展SDS;
- Article 7(2)物品中物质通知记录;
- SCIP提交编号;
- 附件XIV特定物质、特定用途的授权决定。
这些文件的责任主体、适用对象和法律效果不同。注册号对应特定注册人、物质身份、吨位和用途;测试报告只反映送检样品、方法与清单版本;SCIP编号表示完成数据提交,不表示ECHA批准产品。法规也没有为普通成品设置一张能够覆盖全部REACH义务的统一“产品证书”。
因此,项目第一步不是先问“做一张REACH证书多少钱”,而是问四件事:出口的是什么、进入欧盟的是什么物质、谁是欧盟责任主体、目标产品和用途分别触发哪些条款。权检认证可根据产品结构、材料、用途和销售链协助梳理测试与资料方案,但最终义务仍需落到实际供应链主体和具体法规条目。

二、物质、混合物和物品怎样区分?
REACH第3条的分类决定后续义务,不能简单用“原料”或“成品”代替:
| REACH对象 | 判断核心 | 常见出口例子 | 主要关注点 |
|---|---|---|---|
| 物质(substance) | 化学元素及其化合物,包含维持稳定所需添加剂和工艺杂质,但不含可在不影响稳定性或组成的情况下分离的溶剂 | 溶剂、颜料、单体、金属盐、添加剂 | 注册、SDS、用途覆盖、附件XIV、附件XVII |
| 混合物(mixture) | 两种或以上物质组成的混合物或溶液 | 涂料、油墨、胶黏剂、清洗剂、电解液 | 按所含每种物质判断注册、分类与SDS,核对限制和授权 |
| 物品(article) | 生产中形成的形状、表面或设计,比化学组成更能决定其功能 | 线缆、连接器、纺织品、家具、电子整机、塑料零件 | 预期释放、Article 7、Article 33、SCIP、附件XVII |
ECHA的非欧盟企业REACH说明强调,REACH注册始终针对物质。混合物不是作为一个整体注册,而是判断其中每一种物质;物品中的物质则需要结合是否预期释放、SVHC浓度和年度数量分析。
同一商品可能同时包含不同对象。例如打印机本身属于复杂物体,墨盒外壳是物品,墨水通常是混合物;电池包的壳体和端子是物品,内部电解液是被包含的混合物。海关商品名称相同,也可能因为结构、功能或配方不同而走不同判断路径。
复杂产品也不能任意作为一个“大物品”计算0.1%。ECHA的物品中物质要求指南按照欧盟法院判决解释:零件组装成复杂产品后,只要原零件仍保持物品身份,0.1%(w/w)阈值就应在该物品层级判断。若连接器塑料、线缆护套或按钮含SVHC超过0.1%,不能用整机重量稀释。

三、哪些情形涉及REACH注册?非欧盟企业怎样安排责任主体?
ECHA的注册页面和年度吨位说明表明,EEA制造商或进口商制造或进口某一物质达到每年1吨时,原则上需要在制造或进口前注册,法定豁免除外。数量按每一法律实体、每一物质和每个日历年计算,并汇总该主体以物质本身、混合物中的物质及物品中预期释放物质的相关数量。
标准注册常见吨位区间为1—10吨、10—100吨、100—1000吨和1000吨以上。吨位影响信息要求和费用,但低于1吨只可能排除一般注册义务,并不会自动排除附件XVII限制、附件XIV授权、Article 33、SCIP或SDS等其他要求。
不同对象的注册逻辑也不同:
- 进口单一物质时,以该物质年度进口量判断;
- 进口混合物时,逐一核算其中各物质经不同产品进入EEA的数量;
- 进口物品时,只有其中物质在正常或合理可预见使用条件下被有意释放、相关数量达到每年1吨,且不存在适用豁免等情况下,才会涉及Article 7(1)注册。
设立在欧洲经济区以外的企业通常不能以境外法律实体直接承担REACH注册。根据ECHA的非欧盟企业说明,责任通常由EEA进口商承担,或者由有资格的非EEA制造商、混合物配制商或物品生产商依据Article 8指定设在EEA的唯一代表(Only Representative,OR)。
唯一代表不是普通“欧代”或一张覆盖函。项目应核对物质身份、委托主体、被覆盖进口商、年度吨位、用途和进口渠道是否对应,并持续记录数量变化。纯贸易商能否形成有效OR链条、注册是否覆盖目标用途,都应按实际合同和制造关系判断,不能跨企业借用注册号。

四、SVHC候选清单0.1%意味着什么?Article 33怎样执行?
SVHC是高度关注物质。企业应以ECHA的候选清单实时查询表为项目基准。截至2026年9月29日,ECHA于2026年2月4日新增正己烷和一项双酚AF及其盐类条目,官方公告显示候选清单共有253项。候选清单会更新,旧报告中的物质范围不能永久代表当前状态。
候选清单物质在物品中超过0.1%(w/w),并不等于该物品必然禁止销售。候选清单首先触发供应链沟通、消费者知情、特定条件下的Article 7(2)通知以及SCIP等要求;是否禁用或限量,还要另查附件XVII、POPs、RoHS及其他适用法规。
ECHA的Article 33供应链沟通页面明确:物品中候选清单物质超过0.1%时,供应商应向工业或专业接收方及分销商提供足以使物品安全使用的信息,至少包括物质名称;消费者提出请求后,供应商应在45日内免费提供相应信息。
Article 33没有每年1吨的门槛。一个很小的塑料件即使年度销量很低,只要其中SVHC超过0.1%,供应链信息传递义务仍可能成立。对于复杂产品,应落实到仍保持物品身份的部件,而不是只出具“整机SVHC低于0.1%”的笼统声明。
建议企业在物料层级记录SVHC名称、CAS/EC号、所在部件、浓度范围、材料类别、供应商、型号批次及安全使用信息。候选清单更新、配方更换、二级供应商改变或产品结构变化后,应重新调查并判断原证据是否仍然适用。

五、Article 7(1)注册和Article 7(2)通知有什么区别?
Article 7的两条路径经常被混为一谈:
| 项目 | Article 7(1) | Article 7(2) |
|---|---|---|
| 关注对象 | 物品中预期释放的物质 | 物品中的候选清单物质 |
| 关键条件 | 正常或合理可预见使用中有意释放,相关物质总量达到1吨/年 | 物品中超过0.1% w/w,且相关物品中的该物质合计超过1吨/年 |
| 主要动作 | 原则上注册该物质及用途 | 向ECHA提交物品中物质通知 |
| 常见时间点 | 在制造或进口前完成适用的注册 | 原则上在物质列入候选清单后6个月内通知 |
ECHA的Article 7(2)通知页面还列出两类常见豁免:生产商或进口商能在正常或合理可预见使用及废弃阶段排除人和环境暴露,并向接收方提供适当说明;或者该物质已经为物品中的该用途完成注册。豁免需要有事实和文件支持,不能只凭“供应商说注册过”作结论。
Article 7(2)通知与Article 33的差异尤其重要:Article 7(2)有每年1吨门槛且存在特定豁免;Article 33没有年度吨位门槛,并面向供应链和消费者提供信息。即使不需要Article 7(2)通知,Article 33仍可能适用。
项目判断时,应先确认零件层级的0.1%,再按欧盟生产商或进口商汇总该SVHC在相关物品中的年度数量,最后核对用途注册和暴露排除证据。不要把Article 7(1)的“预期释放”条件误套到Article 33或SCIP。

六、SCIP与REACH是什么关系?谁需要提交?
SCIP是ECHA建立的“物品本身或复杂物体中关注物质信息数据库”。它引用REACH Article 33(1)的信息范围,但直接法律基础是《废物框架指令》2008/98/EC Article 9(1)(i),目的之一是让产品中的SVHC信息延伸至废物处理阶段。
ECHA的SCIP义务主体页面说明,自2021年1月5日起,在欧盟市场供应含候选清单物质超过0.1%(w/w)物品的欧盟生产商和组装商、欧盟进口商、分销商及其他供应链主体,需要向ECHA提供信息;直接且仅向消费者供货的零售商等主体不属于该提交义务范围。具体责任仍应结合成员国实施和真实供应链角色判断。
Article 33、Article 7(2)和SCIP不能互相替代:
| 制度 | 0.1%门槛 | 1吨/年门槛 | 核心动作 |
|---|---|---|---|
| Article 33 | 有 | 无 | 向B2B接收方传递安全使用信息;消费者请求后45日内免费答复 |
| Article 7(2) | 有 | 有 | 满足条件时向ECHA通知候选清单物质 |
| SCIP | 有 | 无 | 适用的欧盟物品供应商向ECHA提交物品、部件、物质位置和安全使用信息 |
SCIP数据通常包括物品标识、物品类别、候选清单物质、浓度范围、材料或混合物类别、在复杂物体中的位置及安全使用说明。ECHA的SCIP说明明确其用于补充REACH下既有的沟通和通知义务,而不是产品批准制度。
产品供应商通常需要向欧盟进口商或组装商提供准确的组件级数据。双方应在合同或项目表中明确:谁维护候选清单版本、谁建立数据、谁提交、谁保留编号、部件或型号变化后由谁更新。仅把上游SCIP编号转给客户,而不核对产品层级和引用关系,可能造成数据与实际成品不一致。

七、附件XVII限制和附件XIV授权怎样区分?
附件XVII是限制清单。ECHA的限制物质查询表列出物质或物质组在制造、使用或投放市场时的具体限制条件,可覆盖物质本身、混合物或物品。每个条目的产品范围、限值、用途、豁免和生效日期不同,并不存在一个适用于所有产品的“REACH统一限值”。
限制判断不能只看SVHC 0.1%。某物质即使不在候选清单,仍可能受附件XVII限制;某物质低于0.1%,也可能超过相关限制条目的专门限值。年进口量低于1吨通常也不会自动豁免限制。项目应以产品用途、接触对象、材料位置和条目条件逐项筛查。
附件XIV是授权清单。ECHA的授权清单列出物质、最迟申请日期和日落日期。候选清单物质并不自动等于附件XIV物质;只有完成后续优先排序和法规程序后才会进入授权清单。日落日期后,在EEA内使用或为某项用途投放市场,原则上需要获得授权覆盖,除非存在适用豁免。
对于境外制造并进口到EEA的物品,还要注意“进口物品中已经存在某物质”和“在EEA内使用该物质生产物品”不是同一情形。ECHA的物品中物质要求指南说明,附件XIV的授权要求通常不适用于作为进口物品组成部分进入EEA的物质本身,但该物品仍可能受到附件XVII、Article 33、Article 7(2)、SCIP及其他法规约束。
简化判断可以记为:候选清单重点回答“要不要传递或提交信息”,附件XIV重点回答“某项用途能否在日落日期后继续”,附件XVII重点回答“某种制造、使用或投放市场行为是否被禁止或附条件”。三个清单必须分别核对。

八、REACH检测怎么做?测试报告能证明到什么程度?
REACH没有一套对所有产品都相同的“全项测试”。检测范围应从产品结构、材料风险、供应商数据、候选清单和适用限制条目反推。常见项目可能包括候选清单SVHC筛查、邻苯二甲酸酯、多环芳烃、镍释放、铅镉或特定偶氮染料等,但是否需要、用什么方法和在哪个材料层级取样,取决于产品和目标条目。
一份测试报告通常只能说明:送检样品在特定日期,按特定方法,对报告列明的物质或条目得到的结果。它不能自动证明:
- 所有型号、颜色、供应商和批次都被覆盖;
- 候选清单以后新增的物质也已评估;
- Article 33、Article 7(2)或SCIP已履行;
- 混合物中的每一种物质都已注册;
- 产品符合所有附件XVII条目以及RoHS、POPs、CLP等其他法规。
更稳妥的证据链通常由BOM、材料或配方信息、供应商声明、SDS、注册或OR覆盖信息、测试报告、型号差异、批次追溯和变更记录共同构成。ECHA的SDS页面说明,SDS用于传递物质或混合物的性质、危害、操作、处置、运输、急救、消防和暴露控制信息;它不是普通物品的“REACH证书”,也不能代替部件层级的SVHC调查。
测试策略建议优先覆盖高风险材料和证据薄弱点,例如软质PVC、电缆护套、橡胶、再生塑料、表面涂层、皮革纺织、胶黏剂和金属接触部件。组合测试可以降低成本,但应保留取样和混样逻辑;一旦出现阳性或接近限值,应回到单一材料定位,避免无法判断是哪一部件触发义务。

九、实际项目需要准备哪些资料?怎样形成可复核的供应链证据?
在报价或送样前,建议先准备以下资料:
- 产品名称、型号、用途、目标国家和预计年销售量;
- 完整销售配置、产品照片、拆解图和组件层级BOM;
- 每个零件的材质、重量、颜色、工艺和供应商;
- 物质或混合物的配方组成、浓度范围、SDS和年进口量;
- 供应商REACH声明、候选清单版本、已有报告及报告对应型号;
- 注册号、OR委托及覆盖进口商、用途和吨位的证明;
- SVHC所在物品、浓度范围和安全使用信息;
- Article 7、Article 33、SCIP、附件XIV和附件XVII判断记录;
- 供应商、配方、材料、颜色、模具或生产地点变更记录。
一个可执行的项目流程通常是:
- 确定出口对象与欧盟责任主体;
- 按物质、混合物、物品或复杂物体完成分类;
- 建立物质清单和组件BOM,核对年吨位及用途;
- 筛查候选清单、附件XIV和附件XVII;
- 识别资料缺口并制定风险分级取样方案;
- 完成检测、供应商追溯和必要的注册或提交;
- 整理Article 33、安全使用信息、SDS或客户问卷;
- 设置候选清单与法规更新、物料变更和周期复核机制。
费用和周期不能只按“产品一个”报价。主要变量包括BOM层级、材料数量、测试项目和样本数、是否已有可靠供应商数据、是否涉及物质注册、OR、Article 7通知或SCIP,以及整改后是否复测。权检认证可在资料预审后给出测试组合和缺口清单;任何机构都不应在未了解物质、用途和供应链之前承诺“一次检测永久合规”或“包过”。

十、三个常见产品项目应该怎样判断?
项目一:涂料或胶黏剂出口欧盟。 先把产品作为混合物处理,逐一识别所含物质、欧盟进口量和用途,核对进口商或OR的注册覆盖;同时评估SDS、CLP分类标签、附件XIV和附件XVII。只做一份混合物SVHC报告,不能证明其中所有物质已注册。
项目二:带电源线的电子设备。 整机是复杂物体,应把线缆护套、插头塑料、焊料、金属接触件、外壳等仍保持物品身份的部件分别调查。候选清单物质超过0.1%时判断Article 33和SCIP,再核对Article 7(2)的年度吨位;同时按适用产品和材料筛查附件XVII。整机均质化后的“总含量”不能用来稀释部件中的SVHC。
项目三:有香味释放功能的消费品。 先判断香味是否为正常或合理可预见使用中的预期释放,以及该释放是否为产品功能的一部分;满足条件时核算释放物质的年度吨位和用途注册。物品本体仍需评估SVHC、Article 33、SCIP和附件XVII,不能因为释放物质已经注册就忽略其他部件。
实际项目还常见两个误区:客户要求“REACH 253项”时,只代表其可能关注当期候选清单,并不当然包括全部限制条目;客户要求“REACH报告”时,也应确认其需要的是测试证据、注册覆盖、Article 33声明、SCIP数据还是上述多项组合。先把交付目的和责任主体问清楚,才能避免测错范围或交错文件。

十一、项目结论与官方依据
REACH合规的核心不是取得一张统一证书,而是把产品分类、物质身份、欧盟责任主体、年度吨位、用途、候选清单状态、限制与授权条件串成可核验的责任链。对实际产品项目,建议从组件BOM和供应链资料开始,以测试补足高风险或证据薄弱的材料,再根据Article 33、Article 7和SCIP的不同触发条件完成沟通或提交。
如需启动项目,可准备产品照片、用途、规格型号、出口国家、预计数量、BOM、材料或配方、SDS、供应商声明及已有报告。权检认证可协助完成范围预审、材料风险分级、检测方案、供应链资料核对和法规义务清单,但注册、通知、授权或市场合规结论仍须结合真实法律主体和项目事实确认。
本文引用的官方依据如下,均于2026年9月29日核查:
- 欧盟委员会:REACH Regulation专题页
- 欧盟出版局:Regulation (EC) No 1907/2006现行合并文本
- ECHA:REACH注册
- ECHA:年度1吨门槛和吨位区间
- ECHA:非欧盟企业与唯一代表
- ECHA:SVHC候选清单
- ECHA:2026年2月4日候选清单更新公告
- ECHA:Article 33供应链沟通
- ECHA:Article 7(2)物品中物质通知
- ECHA:物品中物质要求指南
- 欧盟出版局:Directive 2008/98/EC现行合并文本
- ECHA:SCIP义务主体
- ECHA:废物框架指令与SCIP说明
- ECHA:附件XVII限制物质查询
- ECHA:附件XIV授权清单
- ECHA:安全数据表
本文按2026年9月29日可查询的ECHA、欧盟委员会和EUR-Lex官方资料整理,用于项目前期沟通。候选清单、附件XIV、附件XVII及相关实施要求会持续更新,具体义务应以产品结构、物质身份、用途、数量、供应链角色及项目实施时有效的官方文本为准。 本文由AI辅导进行创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