客户拿到“SVHC 253项未检出”的报告,常见的第一反应是:这批产品是不是就能一直按REACH出货?真正决定报告能不能用的,往往不是最后一页的“Pass”,而是四个细节:检测依据的是哪一天的候选清单、样品有没有按组成物品拆开、报告覆盖了哪些物质或物质组、供应商换料后证据是否仍然有效。 其中任何一项没有说清楚,报告数量再多也可能无法回答Article 33、Article 7(2)或SCIP需要的问题。
先给结论: REACH SVHC检测是识别和定量产品中“高度关注物质候选清单”物质的一种技术手段,不是欧盟机关签发的官方认证。法规责任由产品在欧盟供应链中的角色、具体组成物品中的浓度、相关物质年度总量和用途决定。检测应与BOM、材料风险、供应商声明、采购变更和物品层级计算结合;只做一个整机混合样,可能因稀释效应漏掉某个部件中超过0.1% w/w的SVHC。
截至2026年9月29日,ECHA候选清单显示253个条目;最近一次增补是2026年2月4日加入两个条目。这个数字会变化,所以合同、声明和报告应写明清单版本日期,不能把“253项”当成永久不变的产品名称。
<!-- 关键词:REACH SVHC检测、SVHC 253项、REACH检测、SVHC候选清单、REACH 0.1%、Article 33、Article 7(2)、SCIP通报、SVHC测试报告 -->

一、REACH SVHC检测到底是什么?
SVHC是Substance of Very High Concern,即“高度关注物质”。符合REACH Article 57所列条件的物质,例如致癌、致突变或生殖毒性物质,持久性、生物累积性和毒性物质,或具有同等关注程度的物质,经过Article 59程序后可以被列入候选清单。
候选清单不是一份“检测标准”,也不是全部物质一经列入就自动禁止使用。物质进入清单后,会立即触发相应的信息传递、通报、SDS或SCIP等义务;部分物质以后可能被列入Annex XIV授权清单,但这是后续独立步骤。ECHA 2026年2月4日公告确认候选清单增至253个条目,当次新增正己烷以及4,4'-[2,2,2-三氟-1-(三氟甲基)亚乙基]二苯酚及其盐类条目。
市场上常说的“SVHC检测”,通常是实验室根据委托范围,对样品中的候选清单物质或代表性分析物进行筛查、定性和定量,并出具测试结果。它能回答“送检样品在所用方法和检出限下发现了什么”,但不能单独替客户完成以下判断:
- 产品中哪些部分在REACH下仍是独立“物品”;
- 0.1%应按哪个物品的重量计算;
- EU进口商一年进口的相关SVHC是否超过1吨;
- 是否需要Article 33信息、Article 7(2)通报或SCIP提交;
- 供应商声明、配方和后续批次是否与样品一致。
因此,REACH SVHC项目的交付不应只是一份检测报告,而应是“范围判断+供应链资料+风险检测+浓度与吨位计算+义务清单”的组合证据。

二、哪些产品要关注SVHC?先分清物质、混合物和物品
REACH现行合并文本Article 3(3)把“物品”定义为:在生产过程中获得特定形状、表面或设计,而且这些因素比化学组成更能决定其功能的物体。服装、线缆、紧固件、家具、包装、电子部件、玩具零件等,通常都可能属于物品。
项目开始时应把产品分成三种对象:
| 对象 | 常见例子 | SVHC项目关注点 |
|---|---|---|
| 物质 | 单一化学品、金属元素、添加剂 | 身份、用途、SDS、注册和授权/限制状态 |
| 混合物 | 胶水、油墨、涂料、清洗剂、合金配料 | 配方、SDS、候选物质浓度及下游用途;未固化时不一定是物品 |
| 物品 | 电线、外壳、螺钉、织物、鞋面、已固化部件、整机 | 组成物品层级、0.1%阈值、Article 33、Article 7(2)和SCIP |
同一种材料在不同阶段的法规身份可能不同。例如,桶装胶黏剂在供应时通常是混合物;固化后形成的胶层可能成为复杂产品的一部分。判断时不能只看采购名称,而要看对象交付时的物理形态、功能由形状还是化学组成决定,以及它在后续组装中是否仍保留物品身份。
对成品而言,最重要的工作是建立组成树:整机—模块—部件—材料。先标出每个仍符合物品定义的部件,再把涂层、增塑塑料、橡胶、油墨、胶黏剂、金属镀层等高风险材料映射进去。ECHA的候选清单物质在物品中的专题页面也强调,生产者和进口商可从上游供应商取得物质身份和浓度资料。

三、0.1% w/w按整机还是按部件算?
这是SVHC项目最容易出错的一步。2015年欧盟法院在Case C-106/14判决中明确:复杂产品由多个物品组成时,Article 7(2)和Article 33的0.1% w/w阈值,应针对其中每一个仍属于物品的组成部分判断,而不是只用整机总重量稀释。
例如,一台设备总重10 kg,其中一根软塑料线缆护套重20 g,护套内某增塑剂为0.3%。如果把整机全部混合,折算到10 kg后可能远低于0.1%;但该护套作为组成物品时,0.3%已经超过阈值。整机混测得到的“未超过”不能推翻物品层级义务。
这里还要与RoHS区分:
- REACH候选清单0.1%针对物品或复杂产品中的组成物品;
- RoHS浓度限值针对电气电子设备中的均质材料;
- 实验室为了找到污染来源,可以把物品继续按塑料、涂层或焊料拆分检测,但法规浓度计算基准仍要回到适用的物品层级。
0.1% w/w等于1,000 mg/kg,但只有当检测样品本身就是法规判断所用的物品时,才能直接把报告mg/kg与阈值比较。如果报告测的是物品中的一小块涂层或某种材料,需要结合该材料在物品中的质量占比换算,或采用能代表整个物品的取样方案。
权检认证在送样前会先确定“法规物品”和“实验室试样”两个层级。前者决定义务,后者决定怎么拆、怎么测;两者不能混为一谈。

四、Article 33要求传递什么信息?
当物品中的候选清单物质浓度高于0.1% w/w时,REACH Article 33要求物品供应商把足以保证安全使用的信息提供给下游接收方,至少包括该SVHC的名称。这里的接收方包括工业或专业用户和经销商;信息应随供应链主动传递,不需要对方先提问。
消费者也有权提出查询。供应商收到消费者请求后,应在45天内免费提供相应信息。ECHA供应链沟通页面明确说明,这项义务从物质进入候选清单时直接生效。
Article 33没有“一年1吨”的门槛。哪怕一年只供应少量产品,只要组成物品中的SVHC超过0.1%,仍要判断信息传递义务。沟通内容也不能只写“符合REACH”。更实用的资料至少包括:
- 产品和受影响组成物品的准确识别;
- 候选清单物质名称;
- 物质所在位置或材料;
- 正常使用、维修、拆解和废弃阶段需要的安全使用信息;
- 适用候选清单版本和资料日期;
- 上游证据、检测报告或合理评估的引用。
法规写的是“足以允许安全使用的信息”,所以实际内容随物质和产品而变化。若已知在正常使用中不需要额外措施,至少仍应传递物质名称;不能用一份没有物质名称和位置的笼统声明代替。

五、Article 7(2)什么时候要向ECHA通报?
Article 7(2)主要针对欧盟/欧洲经济区的物品生产者和进口商。根据ECHA官方通报说明,下列两个条件同时满足时,原则上需要向ECHA通报:
- 该候选清单物质在相关物品中的浓度高于0.1% w/w;
- 同一生产者或进口商在所有相关物品中涉及的该物质总量,一年合计超过1吨。
这里的“1吨”是候选物质本身的年度总量,不是产品、部件或材料的总重量。计算时要把所有含该物质且达到浓度条件的相关物品按进口或生产数量汇总。例如:
某组成物品重50 g,SVHC浓度为2%,一年进口120万件,则该SVHC年度量约为50 g × 2% × 1,200,000 = 1.2 t。浓度和吨位两项均达到条件,应继续判断通报。
通报一般应在物质列入候选清单后六个月内完成。法规有两类主要例外:
- 生产者或进口商能够排除该物质在物品正常或合理可预见使用以及废弃阶段对人和环境的暴露,并向接收方提供适当说明;
- 该物质已由某一欧盟注册人针对同一用途完成注册。
例外不能只凭一句供应商声明使用。暴露排除需要覆盖整个生命周期和废弃阶段,并有释放、接触和使用条件证据;“已注册该用途”也要核对注册范围是否真正覆盖具体物品用途。即使Article 7(2)因例外免于通报,Article 33或SCIP义务仍可能存在,应分别判断。

六、为什么检测必须与供应链调查一起做?
ECHA《物品中物质要求指南》指出,供应链沟通通常是获取物品中物质信息最重要、最高效的方式;化学分析虽然可以识别和定量物质,但耗时、成本高,也难以组织。对复杂产品,最稳妥的做法不是“所有零件全部盲测”,也不是“完全相信一张供应商保证书”,而是让两类证据互相补强。
建议把资料分成四层:
- 设计层: BOM、材料规格、配方、图纸、重量和部件关系;
- 供应商层: 与当前候选清单版本对应的材料声明、SDS、全物质声明、上游报告和变更承诺;
- 风险层: 按材料、用途、来源、历史不符合和候选物质典型应用确定高风险位置;
- 验证层: 对资料缺失、风险高、用量大或供应商变更的部件实施有针对性的实验室检测。
例如,软PVC、电线、橡胶、皮革、涂层、油墨、胶黏剂、阻燃塑料、金属表面处理和回收材料的风险谱不同。测试项目应根据材料和候选物质用途选择,不能把同一个“253项套餐”机械套到所有样品。
供应商声明也需要质量条件:写清产品或材料型号、候选清单截止日期、0.1%判断层级、声明人、依据和有效期。采购合同应要求配方、原料来源、生产场地或二级供应商变化时重新通知。否则,首件报告合格也无法自动覆盖后续批次。

七、样品怎样拆分,才能避免“混样稀释”?
送检前先做拆解图和样品清单,比直接把整机交给实验室更重要。拆分原则是保留物品层级,同时让高风险材料能够被有效分析。
以一台带线缆的电子设备为例,可分别识别外壳、线缆、插头、连接器、螺钉、印刷线路组件、显示模组、脚垫、标签和包装等组成物品。再对每个物品标注塑料种类、增塑、阻燃、胶黏、涂层、镀层或颜料风险。检测时可以进一步取其中材料作为分析试样,但报告应能追溯到原物品和位置。
常见的错误取样包括:
- 把多种塑料全部剪碎混在一起,导致高浓度部件被稀释;
- 把涂层和基材一起称量,却没有记录两者质量关系;
- 只测外观最大的外壳,忽略小而高风险的线缆护套、胶、软塑料和标签;
- 不记录同色同材部件的型号和供应商,导致结果无法覆盖BOM;
- 为节省样品而跨产品、跨供应商混样,最后无法定位责任来源。
检测方法也应与物质匹配。XRF适合快速筛查部分元素,但不能证明全部SVHC;它不能直接区分很多有机化合物或价态,也不能把总溴自动解释成某一种溴系SVHC。实验室会根据目标物质选择GC-MS、LC-MS、ICP-MS/OES、离子色谱或其他适当方法,并设置检出限和定量限。
权检认证会在实验室下单前先形成“物品—材料—风险—方法—报告编号”矩阵,确保检测结果以后还能回到具体型号、部件和供应商。

八、SVHC测试报告应该怎么看?
报告首页写“SVHC 253项”不等于所有253个候选清单条目都以完全相同的方法逐一测定。部分条目是物质组、盐类或复杂组成,实验室会用代表性分析物、总量指标、筛查步骤或特定方法覆盖。审核报告时至少看以下内容:
| 检查项 | 要确认的问题 |
|---|---|
| 清单版本 | 是否明确截止日期和候选清单条目数;是否覆盖客户要求的最新增补 |
| 样品描述 | 样品对应哪个产品、部件、材料和位置;是否混样,怎样混 |
| 分析范围 | 每个候选条目由什么分析物或物质组代表;有哪些排除或限制 |
| 方法与实验室能力 | 方法是否适合该基材和目标物质;是否有必要的前处理、空白和质控 |
| LOD/LOQ | 检出限或定量限是否足以判断1,000 mg/kg附近的法规阈值或客户更低限值 |
| 单位 | mg/kg、µg/g、%之间换算是否正确;结果对应材料还是物品 |
| 不确定度 | 接近阈值时如何考虑测量不确定度和批次波动 |
| 判定依据 | 报告的“Pass/Fail”是法规阈值、客户限值还是实验室内部规则 |
1,000 mg/kg等于0.1%,但REACH法条使用的是“高于0.1%”。接近阈值时,不宜仅靠小数点后一个数决定是否长期稳定合规,还应结合测量不确定度、样品均匀性、批次波动和供应商工艺能力判断。
如果报告测的是材料而非完整物品,不能直接把材料中的浓度当作物品浓度。需要用材料质量占比换算,或通过代表性整体取样验证。对“ND”也要看检出限:未检出表示低于该方法的检出能力,不等于绝对为零。

九、SVHC与RoHS、SCIP、REACH限制有什么不同?
这几项经常一起出现在客户要求里,但法律目的、计算基准和交付物不同。
| 项目 | 主要对象与触发 | 阈值/条件 | 常见交付 |
|---|---|---|---|
| REACH候选清单/SVHC | 物质进入候选清单后,物品供应链判断Article 33、Article 7(2)等义务 | 物品层级高于0.1% w/w;Article 7(2)另加同一物质年度总量超过1吨等条件 | 供应链信息、检测/计算证据、Article 33沟通、必要时ECHA通报 |
| SCIP | 向欧盟市场供应含候选清单物质的物品或复杂物体;具体责任主体按废弃物框架指令和成员国实施判断 | 物品层级高于0.1% w/w;没有Article 7(2)的一吨门槛 | SCIP档案、提交号、复杂物体与组成物品关联 |
| RoHS | 电气电子设备及其部件和材料 | Annex II限值按均质材料计算;大多数0.1%,镉0.01%,并考虑适用豁免 | RoHS测试、技术文档、符合性声明及CE相关证据 |
| REACH Annex XVII限制 | 某些物质本身、混合物或物品的制造、投放市场或使用 | 每个限制条目有自己的产品范围、限值、用途和豁免 | 针对具体限制条目的测试与合规评估 |
| REACH Annex XIV授权 | 已从候选清单进一步纳入授权清单的物质在欧盟境内特定使用 | 关键看用途、日落日期、豁免和是否取得授权 | 用途与供应链判断、授权覆盖或替代方案资料 |
ECHA SCIP物品供应商页面说明,自2021年1月5日起,向欧盟市场供应含候选清单物质且浓度高于0.1% w/w物品的相关供应商需要提交信息。SCIP是候选清单信息在废弃阶段的数据库义务,不是测试报告的另一个名称,也不能由“Article 7(2)未达到1吨”直接推导为无需SCIP。
ECHA REACH限制清单页面对应Annex XVII,各条目可能规定不同阈值和用途;候选清单物质并不等于已经被Annex XVII全面禁止。RoHS现行合并文本则针对电气电子设备中的特定限制物质和均质材料,不能用SVHC报告替代RoHS结论。

十、REACH SVHC检测办理流程怎样安排?
为了让报告真正服务出货、客户审核和法规义务,建议按以下步骤推进:
- 确认产品与市场: 明确型号、目标国家、交付形态以及是否属于物质、混合物、物品或复杂产品;
- 确认供应链角色: 区分制造、出口、欧盟进口、经销和品牌责任,找到Article 33、Article 7(2)和SCIP的义务主体;
- 锁定候选清单版本: 以ECHA页面和客户合同日期确定范围,不只写“最新”;
- 建立物品组成树: 从BOM拆到仍保留物品身份的组成部件,记录重量和供应商;
- 收集上游资料: 取得当前版本声明、SDS、全物质资料、配方或上游测试报告,检查型号和日期;
- 做风险矩阵: 按材料用途、历史数据、供应商可靠性和年用量选择高风险部件;
- 制定拆样与测试方案: 避免跨物品稀释,明确试样、方法、检出限、是否混样及结果如何回算;
- 审核实验室报告: 检查候选条目覆盖、方法、单位、LOQ、样品照片和判定边界;
- 完成法规计算: 以物品层级判断0.1%,汇总同一SVHC年度吨位,分别判断Article 33、Article 7(2)与SCIP;
- 形成客户资料包: 报告、供应商证据、计算表、安全使用信息、声明和必要提交记录相互引用;
- 建立更新机制: 候选清单增补、BOM或配方变更、供应商更换、异常投诉和客户限值变化时重新评估。
周期取决于产品复杂度、BOM质量、拆样数量、目标物质和实验室方法。样品单一且资料完整时,实验室检测可能较快;若需要追溯多级供应商、拆解数十个组成物品或处理接近阈值的复测,前期风险评估和证据补充往往比仪器检测更耗时。
权检认证可协助制定物品层级、拆样清单、候选物质风险矩阵和送检方案,并把结果整理为客户审核可追溯的证据包。检测前把范围做对,通常比拿到报告后再解释“为什么整机合格但部件仍需通报”更省时间。

十一、候选清单更新后怎样持续合规?
候选清单具有动态性。物质一旦正式列入,相关义务从列入之日起可能立即生效;Article 7(2)通报一般有六个月期限。企业内部应建立候选清单监测,而不是等客户退单后再补测。
建议把每次ECHA更新转成四个动作:
- 将新增条目与BOM、材料和供应商数据库做用途匹配;
- 向可能使用新增物质的供应商发出定向调查,而不是让所有供应商重复签空白保证;
- 对资料不足或风险较高的材料安排针对性检测;
- 更新Article 33沟通、SCIP档案、Article 7(2)吨位计算和客户声明。
项目结论
REACH SVHC检测的价值,是为产品中的候选清单物质提供可验证的数据;但最终合规结论必须回到物品层级、候选清单版本、供应链角色、年度吨位和用途。一份高质量报告应能回答“测了什么、怎么拆、检测到多少、对应哪个物品、触发什么义务”,而不是只在封面写“253项合格”。
如需为出口欧盟的电子电气、家居、纺织鞋材、玩具、包装、汽车部件或工业产品开展SVHC评估,权检认证可从BOM和样品拆分开始,协助完成供应商资料审查、风险检测、报告解读、0.1%与吨位计算,以及Article 33/SCIP资料准备。最终义务以产品实际组成、欧盟供应链角色及执行时有效的ECHA清单和法规为准。
官方依据与查询入口
- REACH Regulation (EC) No 1907/2006现行合并文本(2026-06-22)
- ECHA候选清单(唯一权威动态清单)
- ECHA:2026年2月4日新增两个SVHC条目
- ECHA:候选清单纳入后产生的义务汇总
- ECHA:物品中候选清单物质的Article 7(2)通报
- ECHA:Article 33供应链沟通与45天消费者回复
- 欧盟法院Case C-106/14:复杂产品0.1%按组成物品判断
- ECHA:物品中物质要求指南
- ECHA SCIP数据库与物品供应商义务
- ECHA REACH Annex XVII限制清单
- RoHS Directive 2011/65/EU现行合并文本
说明: 本文依据截至2026年9月29日可查询的ECHA与EUR-Lex官方资料整理,用于项目前期沟通,不替代ECHA、欧盟成员国主管机关或法律专业人士针对具体产品和供应链角色作出的正式判断。候选清单、限制条目、客户限值和检测能力会更新,实施前应再次核对。本文由AI辅导进行创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