准备日本订单时,工厂需要回答的不只是“做哪份报告”,还包括谁申报、谁保存检验记录、铭牌上如何体现责任主体,以及产品是否属于需要注册检查机构介入的特定电气用品。把这些问题一起安排,才能让检测结果真正用于上市。

一、先判断PSE对象,明确两条合规分支
PSE是日本《电气用品安全法》下的标识及合规制度,目的是防止电气用品引发危险和障碍。商业上称“PSE认证”的项目,实际可能涉及不同类别、检查程序和经营者责任,不能理解为所有产品都向政府申请同一种证书。
先对照《电气用品安全法施行令》的产品附表,结合用途、供电方式、结构和额定参数确认品目,再区分特定电气用品与特定电气用品以外的电气用品。
| 分支 | 通常所称标志 | 办理重点 |
|---|---|---|
| 特定电气用品 | 菱形PSE | 技术符合、自主检验及适用的注册检查机构符合性检查与证明 |
| 非特定电气用品 | 圆形PSE | 技术符合、自主检验、记录及经营者等相应义务 |
现行法第8、9条分别规定技术基准符合、自主检验及特定电气用品的符合性检查。非特定分支没有同样的第9条检查要求,不代表不需技术证据或不承担安全责任。
电源适配器、充电器、主机和随附电气用品还应分别核品目,不能只判断整套商品的销售名称。法规对象之外的产品,也不能为了取得“证书”而随意加上PSE标志。

二、确认责任主体:日本进口商与境外直销分开
传统进口业务中,日本进口经营者需要履行相应义务;中国工厂提供样品和资料,并不自动代替进口经营者完成申报、检验记录及标识责任。
对于不经过日本本地进口商、直接向日本消费者销售等适用业务,应核境外特定进口经营者制度。2025年12月25日施行的现行法已经纳入这一主体路径,不能再笼统写“境外公司一律无法申报”。
现行法第3条规定事业申报事项,并要求境外特定进口经营者申报日本国内管理人相关信息;第8、9、10条还涉及向国内管理人提供检验记录、相应证明副本及其保存和标识前提。具体身份应按真实进口、销售关系确认,国内管理人也不是只提供一个地址。
| 实际业务关系 | 需要先确认什么 |
|---|---|
| 销给日本进口商,由其进口销售 | 本地进口经营者的申报、检验和标识责任 |
| 境外主体直接向日本消费者销售 | 是否属于特定进口经营者及国内管理人安排 |
| 工厂为多个品牌代工 | 各方销售和进口身份、资料提供及使用关系 |
| 已有报告但更换销售主体 | 新主体应履行的义务,原证据能否适用 |
建议在送样前确认责任表:谁申报、谁与检查机构对接、谁保存资料、谁执行量产检验、谁审核铭牌。服务委托不能使法定经营者退出责任链。

三、把申请工作分成六项,按前提并行推进
1. 确认品目与标准依据。产品介绍、参数、供电和配件先定型,按现行技术基准确认评价依据。
2. 确认经营者与型号范围。落实主体、工厂、型号差异和实际销售配置,避免报告做完再变更关键身份。
3. 完成技术符合评价。按产品要求安排资料审查和测试;现成国际报告能利用多少,应核日本适用依据和接受条件,不能直接用CE标志证明PSE符合。
4. 适用时安排符合性检查。特定电气用品按第9条完成适用注册检查机构程序并保存证明,或依法核对可接受的同等文件等具体条件。普通实验室报告不能自行冒充该法定证明。
5. 完成相应事业申报和自主检验安排。第3条规定事业开始后30日内的申报期限;这是事业申报义务,不是“上市后30日内随便补做安全测试”的宽限。技术符合、检验及其他销售前提应分别满足。
6. 审核标识并建立定稿档案。根据品目、主体和施行规则核标志及相应标注,检验、记录和法定前提满足后,再落实实际销售。
这些工作存在先后条件,也有可并行准备的资料,不应机械理解为必须“检测全部结束后才开始考虑主体申报”。每一项应有负责人、完成证据和待办事项。

四、送样前准备资料,获证后继续管记录
下面是一份企业沟通清单,正式材料应按品目、程序及实际受理要求准备。
| 材料 | 建议核对内容 |
|---|---|
| 规格及型号差异 | 用途、额定参数、主型号、结构与功能差异 |
| 技术设计 | 电路、结构、关键件、材料及相应证明 |
| 样机与配件 | 实际出货状态、适配器、线缆和调试条件 |
| 主体及生产关系 | 工厂、品牌、进口或特定进口经营者、授权关系 |
| 文件底稿 | 标签、日文说明资料、已有测试及检查文件 |
| 量产检验安排 | 检验方法、记录内容、保管及交接责任 |
现行法第8条要求进行规定检验、制作并保存记录。涉及境外特定进口经营者,还要把相应记录副本提供给国内管理人并落实保存,不能测试结束后只留下最终PDF。
产品换电源、关键件、工厂或销售配置时,应先核与原评价、品目和型号区分的关系;已有证明是否仍适用、是否需要补充测试或手续,不能只凭文件尚未到期作决定。
费用和周期应按实际技术评价、适用检查、资料、样品及后续责任安排分项确认。圆形与菱形分支、产品结构和已有证据不同,不宜在资料不全时承诺统一价格或拿证天数。
五、常见问题与PSE办理咨询

5.1 圆形PSE能否不做任何测试,只签声明?
不能这样处理。应具备技术基准符合的依据,完成相应自主检验和记录等义务;是否需要某份报告,应按产品和证明方式核对。
5.2 国内管理人能代替工厂完成全部安全义务吗?
不能据此省略产品符合、检验、申报和标识等工作。应按现行法第3、8—10条厘清经营者和国内管理人的责任及资料交接。
5.3 同一工厂已有PSE文件,新品牌能直接用吗?
先核产品设计、型号及品目对应,再核新业务的进口主体、申报、证据使用和标识安排,不能只换品牌就视为全部完成。
5.4 工厂可以准备哪些材料帮助日本客户?
可先整理定型样机、规格书、电路结构、关键件、已有测试和检查资料,以及拟用标签说明书,配合客户确认真实生产和销售关系。
需要安排PSE合规工作,可联系权检认证。发送产品照片、额定参数、供电与配件、型号差异、工厂、品牌和日本销售方式,以及已有报告或证明,我们可协助确认品目方向、资料缺口和测试检查衔接,并沟通具体办理范围及计划。
本文资料核对日期:2026年11月02日。配图为AI场景示意及权检认证整理的技术图示。本文包含AI辅助创作内容。法规、标准及具体办理要求应结合实际产品与对应官方现行发布核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