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备有一个定制功能,采购文件要求证明性能,却没有给出检测方法。此时工作的重点,是把“要证明什么”变成可实施、可复核的测试方案,再确认这份证明是否符合具体项目的要求。

一、先分清缺的是产品标准,还是具体检测方法
没有一份完全覆盖整台设备的产品标准,并不等于每个参数都没有方法。可先把要求拆成尺寸、机械性能、电气安全、功能实现或运行性能等具体项目,由机构核对适用依据。
| 当前情况 | 建议先做什么 |
|---|---|
| 没有整机产品标准 | 逐项查找参数及相关方法依据 |
| 有方法,但对象或量程不同 | 评估适用范围,不能直接借用名称 |
| 采购文件只写效果描述 | 明确指标、条件和判定要求 |
| 确无适用标准方法 | 评估是否能制定并确认非标准方法 |
| 存在强制规定 | 先满足适用要求,不能自行绕开 |
《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九条要求按适用强制性规定实施;没有相应强制性规定时,可以采用推荐性标准、行业公认方法,或者与委托方约定的方法。这里的“约定”仍需落实具体技术内容,不能解释为想写什么结论就写什么结论。
如果用相近方法,应说明它与实际对象的关系及需要评估的差异。只把现成标准号放在报告首页,而实际条件并不符合,并不能增加结果的可信度。

二、非标准方法至少要把这些内容说清
方法要让有相应能力的人知道如何重复实施,并能判断结果所对应的条件。下面是方案沟通清单,具体技术内容应由机构结合项目评估确定。
| 方案内容 | 需要说明 |
|---|---|
| 测试对象 | 样品身份、配置、版本与适用范围 |
| 指标定义 | 测量的量、单位及结果如何表达 |
| 测试条件 | 环境、负载、工况、输入及运行状态 |
| 设备与步骤 | 必要设备条件、操作顺序及记录内容 |
| 数据处理 | 计算、重复试验、异常处理等实际要求 |
| 判定依据 | 限值从哪里来,是否需要作合格判断 |
在资质认定技术评审体系下,《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第十二条第四项明确了优先采用标准方法,以及非标准方法使用前的确认、验证要求。客户同意方案,与机构证明方法适合预期用途,是需要分别完成的事情。
企业自行制定方法时,《企业标准化促进办法》第十二条也要求其科学合理、准确可靠。不能为了让产品通过,临时降低负载、缩短本应执行的试验条件,或者把一次简单演示当成所有性能都已验证。

三、报告要让读者看懂“怎么测、测到了什么”
委托前确认方法文件名称、编号或版本及其适用范围;报告中应准确识别所用依据,并保留足够信息,使结果与实际对象和条件对应。是否将方法全文、相关条款或必要说明作为附件,应按机构程序、约定及接收方要求处理。
例如,客户提出“自动完成某操作”,需要先明确输入、动作完成的判定、运行模式及观察范围。这是说明如何把功能要求转成测试问题的例子,不是已完成的项目,也不是通用试验方法。
| 容易引起疑问的写法 | 应补足的实际内容 |
|---|---|
| 按客户要求测试 | 具体方法文件及适用条件 |
| 功能正常 | 测试的功能、输入及观察结果 |
| 性能优良 | 可核对的指标与实际结果 |
| 全部合格 | 所检项目及明确判定依据 |
没有约定或适用的判定依据时,不能自行制造一个“合格”门槛。记录测得结果与出具符合性结论是不同工作,应先确认本次需要哪种表达以及依据。
样品、方法和结果之间的关系应保持清楚,不能只留下结论页而缺少必要的范围说明。

四、涉及投标,先确认方法和报告形式能否响应要求
如果采购文件明确规定标准、方法或证明形式,不能自行换用其他方法后宣称“效果一样”。对于没有说明清楚的内容,应按项目规定申请澄清,并保留正式答复。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的文件澄清、响应与评审应结合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二十七、三十二、五十条核对;工程和其他采购场景适用各自规则。机构能够实施某项测试,不等于代替评审或验收方作出了采信决定。
报告是否可以使用CMA标志,也要按实际方法及机构能力核对。根据国家认监委“一单一库”常见问题解答第3—5项,未纳入范围的项目及库内、库外方法混用有具体规则;不含检测方法、仅作判定依据的产品或限值标准另有说明,旧合同也有过渡安排。不要仅凭“非标”两个字或机构拥有证书就作结论。
需要其他法定资质的领域,仍按相应规定处理。能否检测、能否使用相应标志、能否满足本次采购,三项均应落实。
五、送检前形成一份可以确认的方案

建议一次提交产品说明、要证明的参数、实际使用条件、采购要求原文及已有资料。让机构逐项回复:哪些可按现有方法实施,哪些需进一步确认,哪些暂不具备条件。
方法评估或开发需要真实工作,不宜在条件尚未明确时直接承诺统一费用和报告日期。方案确认后,继续核对样品、数据记录、报告表达和对外用途。
权检认证可协助梳理参数、方法与使用要求之间的对应关系,并衔接需要进一步确认的技术事项。 没有现成方法时,重点是形成适合用途、能够实施且有依据的方案,不能靠更换报告标题解决技术和采信问题。
本文资料核对日期:2026年10月21日。配图为AI场景示意及权检认证整理的技术图示。本文包含AI辅助创作内容。法规信息以财政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及国家认监委官方发布为准。


